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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近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行为的第三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业内专家表示,《条例》将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功能。《条例》效力位阶在《公司法》《证券法》之下,在证监会、交易所等规则之上,在整个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中发挥制度纽带作用,通过串联《公司法》《证券法》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补齐长期缺失的法规层级,构建起结构更为严谨、权责更加分明的监管体系,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监管的规范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维度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业内专家表示,整体来看,《条例》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促进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优化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