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辽宁盘锦某幼儿园15天内上千次虐童的监控画面公之于众,整个社会都被这桩恶性案件刺痛。园长、教师、厨师等10名工作人员集体参与施暴,手段涵盖殴打、捂被、喂口水饭等,可最终仅有1名教师被提起公诉,其余人员或仅受行政拘留,或未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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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视角剖析这起案件,我认为,这诉一放九的处理结果,绝非简单的司法裁量差异,而是暴露出集体虐童案件中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责任划分的多重深层症结,更让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漏洞彻底暴露。

首先是,主体资格认定争议!厨师、园长为何能游离于刑责之外?根据《刑法》 “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规定,构罪主体需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在幼儿园场景中,教师的看护职责毋庸置疑,但园长的管理职责、厨师的后勤辅助职责是否纳入“看护范畴”,成为本案的首个法律争议点。

从立法本意来看,该罪名的设立旨在全方位保护弱势被看护群体,其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直接授课的教师。园长作为幼儿园管理者,对园内儿童安全负有首要监管责任,其不仅未制止虐童行为,反而亲自参与施暴,本质上是利用管理职权践踏看护义务!厨师虽以膳食服务为核心工作,但在园期间对幼儿的人身安全同样负有临时照护责任,其参与推搡、恐吓幼儿的行为,已突破岗位边界构成虐待。

可在本案司法认定中,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却被狭隘解读。据知情人士透露,未被公诉的人员中,部分被认定为不具备核心看护职责,仅以普通治安违法论处。这种认定显然违背立法初衷!

儿童在幼儿园内的安全保障是全员责任,而非仅由教师承担,将园长、厨师排除在刑事追责范围外,本质上是对看护职责的机械切割。

关于情节恶劣认定弹性!为何集体施暴仅一人触刑责?情节恶劣是虐待被看护人罪入刑的核心要件,可这一标准的司法认定弹性,成为本案选择性追责的关键诱因。本案中,上千次虐童、多名幼儿受害、部分儿童出现精神障碍,已构成典型的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却仅将其中一人的行为认定为达到刑事门槛。

从证据维度分析,这种认定存在三重逻辑漏洞。监控证据的碎片化采信。家长称监控视频多到至今未看完,可司法机关在证据固定时,可能仅将单次暴力程度最严重的行为归责于被公诉教师,而将其他人员的分散施暴行为认定为单次、轻微,忽视了集体施暴的叠加伤害。

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无视。受害儿童被诊断为精神障碍,这是长期恐惧环境下的综合应激反应,却被片面归因于单一教师的行为,无视其他施暴者的共同作用。且共同犯罪认定缺位,多名工作人员存在一人施暴、他人旁观纵容的协同行为,这种默许本质上是对虐童的变相支持,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却未被纳入刑事追责体系。

关于行刑衔接漏洞,行政拘留为何成免责金牌?本案中,除被公诉者外,部分涉事人员仅被处以行政拘留,这种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悬殊落差,我认为暴露出行刑衔接机制的严重漏洞。

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就应优先适用刑法追责,而非以行政处罚替代。可本案中,部分施暴者的行为明明已符合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却被认定为普通治安违法。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程序反复既无公开法律文书说明理由,也让降格处理的质疑甚嚣尘上。儿童权益保护容不得任何司法妥协,行政拘留的惩戒力度,根本不足以震慑长期虐童的恶性行为,更无法弥补受害儿童的身心创伤。

因此,从法律层面看,盘锦虐童案的追责结果,是多重无视儿童权益的集中爆发。只有统一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认定标准、完善集体施暴的共同犯罪追责规则、打通行刑衔接的程序壁垒,才能让每一个施暴者都受到应有的惩罚,真正筑牢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