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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青海新增陪护假!

10月9日,来自青海省民政厅的消息,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修订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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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

新增陪护假规定,明确子女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老年人住院证明给予——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陪护假。

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起

上海新增陪护假

9月25日,上海首次明确:新增陪护假,符合情况,每年可享5—7个工作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日前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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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近十年来的首次重要修改。

公告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已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地区,独生子女每年可享有5天到20天不等的假期。具体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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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还有10余省份,非独生子女同样可享受护理假,不过假期天数少于独生子女。

例如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北规定,非独生子女每年可获得最多7天护理假,天津、云南、黑龙江、贵州、新疆达到10天。

提醒:子女护理假各地方案有差别!

对于子女护理假的具体方案,大家可通过各地政务平台咨询。

比如,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提出,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要是失能或者患病住院,凭医疗机构证明,子女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子女护理假书面申请;护理时间的申请主体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不包括配偶。

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2025年各地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其实各地都有独生子女补贴,在这里简单给大家罗列一下,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一、四川

9月25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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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从2025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5元;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

二、上海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3.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北京

1.申请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前,具有北京户籍,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2.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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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申请?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注:具体情况到户籍地的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咨询。

四、深圳

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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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具有本市户籍;

  • 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2.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3.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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