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流传着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歪曲解读,将正常的普法内容传得面目全非。
有说法称,路人看到老人摔倒不救助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还有更极端的言论宣称,只要拨打了120,就必须跟进到医院结清医药费,否则若老人离世就得承担责任,理由是“触发了救助义务”。
这些不实言论,叠加“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争议表述,以及偶尔出现的“好心扶人反被讹”“救助者需自证清白”的新闻,让不少人出门时提心吊胆,面对他人危难时陷入“扶与不扶”的两难困境。事实上,这些流传的说法均为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理清其中的法律边界,才能让人们在坚守善意的同时,不必为不必要的风险担忧。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普通路人并不具备法定的救助义务。
法律从未要求普通人成为“圣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有四类情形下“见死不救”才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一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定义务,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责任;
二是基于职务要求的义务,警察、消防员、值班医生等职业从业者,因履职需要必须对遭遇危难的人实施救助,这是其职业责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三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保姆对所照顾的孩童、旅游领队对所带领的团员,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救助义务;
四是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这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只有当某人的行为制造了危险,比如驾车撞倒他人、过量劝酒导致对方陷入危险等,才需要对受危险者承担救助义务。
由此可见,路人在路边遇到陌生老人摔倒,只要并非肇事者,也不属于上述特殊身份或负有特殊义务的群体,即便未实施救助,在法律层面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德上或许会面临不同声音的评价,但法律绝不会因此追责。若有家属仅凭“路人路过未扶”就向其索赔,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索赔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会给予明确支持。
所谓“一旦开始救助就必须管到底”的说法,同样是对法律的误读。
网络上相关的歪曲解读,往往断章取义地曲解“先行行为触发救助义务”的法律逻辑。法律意义上的“先行行为”,核心是“制造风险”,而路人拨打120、呼喊救助等行为,本质是降低风险、提供帮助的善意举动,与“制造风险”毫无关联,自然不会因此产生所谓的“必须管到底”的义务。
试想,若法律真的规定“打个求助电话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只会让更多人在他人危难面前选择沉默,反而加剧社会的冷漠。我国《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文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免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让人们在伸出援手时无需担心被“讹诈”或莫名担责。
当然,有一种极端例外情况需要注意:若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实施了增加风险的行为,比如将原本躺在安全路边的伤者转移到偏僻无人的地方,中途放弃救助导致伤者因无人发现而遭遇更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正常的报警、呼救、在旁守护等行为,既无需垫付医药费,更不需要对伤者的生死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若路人出于善意想要救助摔倒的老人,也需讲究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避免给伤者造成二次伤害。最稳妥的原则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等待警方和医护人员到场处置。
在等待过程中,若条件允许,可使用手机录制视频留存证据,同时可以向周围路人求助,请他人作为目击者见证,也可在征得伤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简单沟通,明确告知对方“我是路过帮忙报警的,现在录个视频留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切勿盲目搬动伤者,老年人摔倒后可能存在骨折、颅内出血等隐患,随意挪动可能会加重伤情,守在伤者身边防止其受到二次碰撞、安抚其情绪,同样是重要的救助行为。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绝不会纵容“讹诈好人”的行为,更不会让善意救助者陷入无妄之灾。理清“扶不扶”的法律边界,并非鼓励冷漠,而是为了让人们在坚守善意时没有后顾之忧。
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每个家庭都有需要被照顾的老人和孩子,没有人希望自己或家人遭遇危难时,周围都是冷漠的目光。在保护好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当他人面临困境时勇敢伸出援手,既是人性的温暖,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法律为善意兜底,而每个人的善意,终将汇聚成照亮社会的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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