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男子因未婚妻在自家麻辣烫店“干活挑轻的又吃得多”向法院起诉追回彩礼及恋爱开销,引发网友对婚姻关系中的劳动剥削与司法公平原则的激烈争论。

这名男子名叫贺峰,是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的村民,一家人在河北开了家麻辣烫店,平时很少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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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年龄已经老大不小的他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老家那边的女孩王畅,两个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觉得还行,便决定先订个婚,年底再结婚。

订婚时,贺峰按照当地习俗支付先给王畅家2万元,作为彩礼的“头茬礼”。

订婚后,王畅便搬到了未婚夫贺峰在河北的麻辣烫店里,帮忙干活,两人开始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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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习俗,这就是试婚。没想到这一试,试出了问题。

起初,两人还处得如胶似漆,贺峰经常给未婚妻买东西,甚至还为她买黑丝、内衣和丁字裤等,增加两人之间的情趣。

可随着时间一长,贺峰对王畅越看越不顺眼,主要有两样让他很难接受。

首先一个是未婚妻胃口极好,正餐能吃两碗米饭加一碗汤,偶尔还会买零食。更主要的是王畅爱吃麻辣烫,每次都得吃一大碗,有时候一天要吃三顿,让贺峰很是心痛,觉得“养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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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未婚妻干活拣轻怕重,平时只愿意擦擦桌子、叠叠衣服,像拖地、搬东西这种“重活”,总说自己力气小干不了。

因此,贺峰觉得,王畅吃那么多还不好好干活,这不亏大了吗?娶媳妇是来过日子的,不是来当祖宗供的。吃得多还怕吃苦,以后家里的活难道都要我一个人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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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贺峰与家里人商量后,决定结束这门婚事。

订婚半年后,贺峰以“干的少,吃得多”为由,向王畅提出分手,并要求王畅返还2万元彩礼以及恋爱期间的3万元支出,其中包括两人的情绪消费黑丝袜、丁字裤等的费用。

王畅也同意分手,因为在这半年的相处期间,她觉得贺峰太过于斤斤计较,平日里每一笔账都算的太清楚。

但是,王畅认为彩礼可以返还,但两人恋爱、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两人共同开销,不应由自己一个人承担。而且自己在麻辣烫店做帮手没有任何收入,如果分手的话,自己半年来的付出也应该计算在内。

两人谁也说不服谁,都不肯让步,于是贺峰将王畅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女方好吃懒做,不适合组建家庭。要求王畅返还彩礼和恋爱期间为王畅花的所有的钱。他把大到衣服帽子,小到黑丝内裤的每一笔消费记录都呈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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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王畅都气笑了,她吐槽道:“我没想到,你给我花的每一分钱都记得这么清楚,就连黑丝、内衣、丁字裤的钱都记上了,咋滴,你没用吗?你没乐呵吗!”

至于“干活挑轻的又吃得多”的指责,王畅也觉得委屈极了,她表示,自己饭量是天生的,干活也从没偷懒,只是体力确实有限。

贺峰则称:“我感觉我看走眼了,她净挑轻巧活干,完了还天天吃我那麻辣烫,感觉都不够她吃的!”

恋爱中花的钱,哪些该还?哪些不该还?好在法官解释得很清楚:恋爱时一起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的钱,属于“共同消费”或者“表达心意”,这种钱不用还;但彩礼不一样,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如果最后没结成婚,按公平原则,该退的还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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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吃得多、挑轻活”算不上法定退彩礼的理由,且双方已经订婚,女方也有结婚意愿。

最终,基于双方共同生活半年的事实达成调解:女方退还1万块彩礼,男方不再纠缠恋爱开销等其他钱。

有律师指出,调解返还50%彩礼(1万元)符合司法实践规律。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需按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彩礼用途等调整返还比例。共同生活半年的,返还50%属常见区间。

至于王畅半年劳务付出未获直接补偿的质疑,律师指出,法律上,恋爱和同居期间自愿劳动不构成法定债权,无法直接抵扣彩礼。但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消费(如餐饮、住宿)已被默认消耗,故返还比例已隐含对实际生活成本的折抵。

然而,这事背后更值得琢磨,当婚姻被折算成“饭量”、“干活量”等可量化指标,当彩礼成了衡量对方“性价比”的标尺,我们丢失的是不是爱情本该有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