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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一名11岁男孩在机动车道骑马时,与摩托车相撞并导致驾驶员叶某伤重不治。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孩的监护人需赔偿叶某89.6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具体发生场景如下:
11岁男孩阿某骑马前往 赛马 ( 参数 丨 图片 )场观看比赛,结束后在机动车道骑马回家。
叶某此时正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这条公路,但叶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Tips:阿某一方称摩托车在公路超速行驶,但无法验证这个说法。
然后,阿某骑马与叶某骑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重伤并在五日后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和马匹均有损伤受伤。
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责。
6月9日,叶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8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造成全部损失为128万元,一审判决,阿某法定监护人赔偿70%的损失,即89.6万元;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38.4万元。(监护人的核心失职,在于未阻止未成年人将马匹带入车流密集的机动车道,这种监护缺位,成了法院划定高额赔偿的关键)
9月5日,阿某一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主体与份额。理由是,阿某法定监护人认为叶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诉重新划分责任。
11月10日,法院认为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ips:发生事故对于责任认定如不认可,提出异议不要拖延。
以上就是这次事件的全貌,11岁是还在上小学的年纪,对交通危险性没有概念和应变能力,在机动车道骑马对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不负责,监护人出事后站出来,这次是摩托车,如果换成一辆四轮呢。
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判呢?重点在分析事故诱因比例
阿某方担主责不止是判孩子,也是判家长。首先骑马在机动车道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其次11岁的阿某对在机动车道骑马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而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管责任,未阻止未成年人实施这一危险行为,所以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
叶某虽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是违规,但不是发生碰撞的主要诱因。与11岁的阿某在机动车道骑马 “异常交通风险”的违规行为相比,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低很多。
假设一个场景:我们正在摩旅疆域的路上,突然视线中闯入一头牛,发生碰撞,牛死了,车也摔了,但我们人没事,这个损失程度并不严重的事故最后将如何解决?是不是焦头烂额,有种有理说不清的感觉,没错,如何平衡牧区民俗与安全底线的规则现在还并不完善。
兄弟们,这个案件你怎么看?有什么想说的,评论区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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