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5〕155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68号)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为规范委托事项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审批范围严格界定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见附件1)。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实施后,名单如有变化以最新公布为准。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
(三)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前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无需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二、实验区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及审批实施
(一)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二)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三)修筑设施审批实施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设施审批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2023〕1号)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审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标准,周密组织。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范》统一审查标准,编制实施规范,建立审查流程,严格规范审批,主动公开承接事项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和办理结果,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审批高效便捷,合法规范。
(二)加强培训,规范审批。各市要严格把好审批质量关,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审查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和审查业务水平,尽快做好承接工作。严格执行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附件4),使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专用章”(二号章),做好行政许可文书抄送和送达工作。做好审查工作记录,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每年1月份、7月份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受委托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事项办理有关数据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及时沟通,强化监管。各市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开展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后,按照自然保护区最新管理政策执行。
附件: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3.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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