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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数据公布,截至2025年11月30日,“接种新冠疫苗后异常事件保障基金”共批出527宗申请,涉及赔付金额约1.54亿港元,其中包括2宗死亡个案,引发了舆论对“疫苗安全”的新一轮讨论。许多普通民众在看到类似数字时,直观反应往往是“接种疫苗真的很危险”“疫苗是不是会把人打出病来”。要避免这种直觉误读,前提是把基金的制度设计、数据口径以及“疫苗接种异常事件”的专业定义说清楚。否则,零散数字很容易在社交媒体环境中被放大和扭曲。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这个基金面对的是一次特殊公共卫生事件。香港在2021年依据立法会批准的安排,设立了“新冠疫苗接种后异常事件保障基金”,由安盛保险代为管理,目的在于在紧急使用新冠疫苗的阶段,为出现严重异常事件的接种者提供“无过错”经济补偿,同时也为疫苗供应商提供一定的责任屏障。基金仅覆盖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下接种的剂次,不包括私家医生自行接种的情况,并与第599K章下新冠疫苗“紧急使用授权”的有效期绑定。

根据香港官方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11月底,政府接种计划累计接种超过2124万剂新冠疫苗,基金共收到逾1400宗申请,最终527宗获批赔付,总金额约1.54亿港元,其中2宗为死亡个案,其余525宗包括严重过敏反应、需住院治疗、贝尔面瘫、心肌炎/心包炎、多形性红斑等官方认定符合赔付标准的严重异常事件。

这些数字本身并不神秘,关键在于如何解读。粗略折算下来,527宗获赔个案对应的发生率约为每10万剂接种出现2至3宗严重异常事件并被认定符合赔付标准。死亡个案则约为每1000万人次接种中不到1宗进入无过错赔偿框架的死亡。这一数量级说明,严重结果确实存在,但在总体接种规模下属于罕见事件。

公众理解上的第一个关键误区,往往出现在“疫苗接种异常事件”这一用语本身。在世卫组织和香港卫生当局的官方表述中,所谓“免疫接种后不良事件”或“疫苗接种异常事件”(AEFI),是指在接种疫苗后发生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并不必然与疫苗本身存在因果关系。这类‘不良事件’既可以是短时间出现后自行消失的轻微不适,例如一两天内缓解的发热、头痛或注射部位酸痛,也可以是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一次新的临床诊断,甚至是一种原本就可能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疾病发作。之所以采用这样刻意宽泛的定义,就是要先把所有在时间上紧随接种之后出现的不良情况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再通过后续的因果评估和统计分析,去区分哪些只是时间顺序上的“接在后面”,哪些才是真正与疫苗存在因果联系的接种后不良反应。

这一点在各国公共卫生部门的解读中也被反复强调。无论是世卫组织,还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免疫接种手册,都将 AEFI 描述为“接种后出现的任何不良情况,但并不必然与疫苗存在因果联系”,并要求在进入“真不良反应”讨论之前,先经过医疗专业人员的系统评估。 也就是说,从专业角度看,“接种后异常事件”只是一个起点,一个提醒“需要进一步分析这宗个案”的标签,而远远不是公众眼中那种“已经被证实是疫苗害的”的结论性用语。

在香港的制度设计中,保障基金的赔付对象并不是“所有接种后出事的人”,而是经过多重筛选后的一小部分严重个案。具体而言,所有在接种新冠疫苗后出现的严重异常事件,须先由“新冠疫苗临床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世卫组织的因果评估框架进行分类,只有当个案被评定为“与免疫接种因果关系一致”或“与免疫接种因果关系不确定”,并且同时符合基金条款对“严重异常事件”的界定,在严重程度评估中被认定达到赔付门槛,才会进入保障基金的给付程序。

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公布的527宗获赔个案,并不能简单理解为527宗已经证实由疫苗单一、直接导致的严重伤害,而是涵盖了两类经专家评估后被纳入补偿范围的情况:一类是在起病时间、临床表现和既有科学证据上与已知疫苗相关反应高度相符,疫苗很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致病因素的个案;另一类则是在医学证据尚不足以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但也无法合理排除疫苗可能参与其中的个案,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和风险共担的考虑,将其一并纳入无过错补偿框架。

在普通民众的直觉中,时间顺序往往很容易被误读为因果关系。很多人会说,“我打完疫苗两周就得了某种病,所以一定是疫苗害的”。然而,在统计学和流行病学里,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推理错误。人群中各种疾病和事件本来就在不停发生,哪怕从不接种任何疫苗,也会有中风、心梗、肿瘤发现、突发死亡。大规模接种的本质,就是把数以百万计的人在短时间内集中到同一个时间窗口接受疫苗,这必然带来一个效果:有相当数量原本就会在那段时间内发生的疾病,现在“看上去”变成了“接种后发病”。这就是所谓的“偶合事件”。

为了区分单纯在时间上“碰巧接在接种之后”的偶合事件,和真正与疫苗存在因果关联的不良反应,药物警戒体系通常要同时做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个案层面的因果评估,逐一审视患者的既往疾病、发病时间、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甚至包括病理解剖资料,系统排查是否存在更合理的替代解释。另一方面是在群体层面进行信号检测,将接种人群中某类事件的观察发生率,与历史年度或未接种人群的基线发生率进行比较,如果观察值在统计上持续高于预期,就会被界定为需要进一步验证的潜在安全信号。

香港在新冠疫苗接种后出现的贝尔麻痹和心肌炎个案,正是这一机制的典型实践。专家委员会在监测启动不久,注意到与科兴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克尔来福”(CoronaVac)接种相关的贝尔麻痹报告模式具有值得关注的特征,于是将其识别为潜在安全信号,并委托香港大学团队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安全监测计划〔新冠疫苗监测计划/CARE 计划〕”框架下开展回顾性分析和统计建模,研究结果发表于国际同行评议期刊,提示接种科兴灭活疫苗后贝尔麻痹风险相对基线有可检测的升高,但绝对发生率仍处在极低水平。类似地,在复必泰疫苗方面,专家委员会在留意到本地及海外关于心肌炎、心包炎个案的报告后,将这两类疾病纳入重点监测。这里所说的“复必泰”(Comirnaty),是由德国 BioNTech 与美国辉瑞制药合作开发、在香港由复星引进并供应的新型冠状病毒 mRNA 疫苗。

其后,香港大学团队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队列研究和病例对照研究,证实青少年接种复必泰这类 mRNA 疫苗后,心肌炎风险相对未接种人群有所增加,从而为香港及其他地区调整接种间隔和适用人群提供了实证依据。由此可见,所谓“罕见但真实的风险信号”,并不是凭个别个案的主观印象得出结论,而是在严格的个案审查与群体统计比较的双重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从普通公众的角度看,“接种后异常事件”(AEFI)之所以容易被误解,还有一个心理层面的原因。人往往倾向于为坏事寻找一个“外来原因”,而不愿接受“坏事只是随机发生”的事实。新冠疫情期间,大量信息源同时运转,社交媒体上任何一起接种后死亡的个案,都极易被连结成“疫苗导致死亡”的故事,远远超出了原始信息所能支持的结论。与此同时,媒体报道如果只呈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获赔金额巨大”,却不交代接种总剂次、发生率和因果评估过程,就更容易强化这种恐惧。527宗获赔个案听上去很多,但放在2124万剂的分母上,结论就不一样了。

从制度的角度看,香港设立这一“无过错补偿基金”,并不是在“承认疫苗很危险”,而是用制度化方式处理极小概率但高损失的个体风险。牛津大学法学院在比较各国新冠疫苗损害补偿安排时,将香港这一机制明确定性为“no fault compensation scheme”,也就是不以证明疫苗生产商或政府存在法律过错为前提的补偿制度,其设计载明于香港立法会财委会文件 FCR(2020-21)94。该文件一方面承认,新冠疫苗在极罕见情况下可能引致非预期严重异常事件,另一方面强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由公帑设立保障基金,为在政府接种计划下出现“非预期严重异常事件”的人士提供一笔过的即时财政援助,同时保留其日后向疫苗生产商提起民事索偿的权利,而非以基金取代或排除民事责任追究。

立法会文件也写得很清楚,获赔的两个核心门槛是,第一,该严重异常事件须由注册医生出具证明,并符合专家委员会列明的严重或特别关注事件范围;第二,经“新冠疫苗临床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按世卫框架作因果性评估后,结论为“未能排除该事件与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下提供的疫苗有关”。换句话说,申请人无需证明厂家或政府有疏忽或过错,只要属于上述范围并通过严重程度评估,便可获得按统一分级标准计算的一笔过赔付。政府在有关新闻稿和基金条款中亦反复强调,领取基金款项“不影响受影响人士就其损害或损失向疫苗制造商作出法律追索的权利”,只是如果日后通过诉讼再获赔偿,法院裁决金额将扣减已由基金支付的部分,以避免重复给付。

从这种制度逻辑出发,更贴切的理解是,社会在承认疫苗在整体人群层面“收益远大于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资金和统一规则,对那极少数在接种过程中遭遇不利结局的个体进行事后风险共担,而不是把基金当作对“疫苗本身很危险”的某种官方背书。

谈到疫苗的“收益”,视野就不能只停留在个体层面,而必须扩展到整个人群。包括香港学者在内的多项真实世界研究表明,无论是 mRNA 疫苗复必泰,还是灭活疫苗克尔来福,在老年人和合并基础疾病人群中,对降低新冠重症和死亡风险都有显著保护作用,尤其是在2022年那样的大规模社区传播期间。相反,如果只盯着少数“接种后异常事件”的个案报道,却完全忽略“因接种而被避免的重症和死亡”,就等于刻意选择只看风险、不看收益。用一个粗略的比喻来说,国际和本地建模研究普遍提示,在高风险人群中,新冠疫苗有可能避免以千计的死亡和重症,而达到无过错补偿门槛的严重不良事件则是以百计计数。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公共卫生和伦理的双重视角来看,更合理的社会选择,并不是因为存在极低概率的不良结局就停用疫苗,而是在坚持尽量保护高危人群接种的同时,通过透明的安全监测和无过错补偿机制,去照顾那极少数在接种过程中遭遇不利后果的人。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遇到类似“527人接种后出现严重异常事件”这样的标题新闻,更实用的做法是先做几步基本的自我核对。第一,要先看清楚这个数字背后的分母是什么。根据香港卫生当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11月30日,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下共接种约2124万剂疫苗,1417宗保障基金申请中有527宗在完成因果评估和严重程度评估后获批赔付。如果只记得“有五百多人获赔”,却不知道这是在两千多万剂接种的背景下出现的结果,直觉上几乎必然会被放大了风险。第二,要弄清楚这些个案有没有经过正式的因果性评估,是被专家委员会归入“与接种因果关系一致”或“因果关系不确定”的严重异常事件,还是仅仅属于“接种后发生”的时间巧合。基金的获赔个案必须先通过注册医生证明和专家委员会按世卫算法进行的因果评估,再由第三方管理人按统一标准作严重程度评估,远远不是社交媒体上一则未经核实的自述就可以等同的。第三,要意识到这类无过错补偿基金本身具有明确的阶段性边界,是在第599K章所确立的新冠疫苗紧急使用框架下、为政府接种计划中的接种者设立的行政安排,覆盖的是在2023年12月23日或之前接种的剂次,并将在2025年12月23日终止受理申索,并不能简单外推成“香港对所有疫苗一律提供同样的补偿制度”。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去阅读和理解“527宗获赔个案”之类的数字,才能在心理上把它放回到应有的比例坐标中,而不是被截取出来的绝对值牵着情绪走。

在个体层面,如果在接种疫苗后的数小时到数天内出现明显、严重或持续的不适,最现实的做法依然是尽快联系医生或前往医疗机构评估,并主动告知接种日期、疫苗种类和出现症状的时间,由专业人员判断是否可能属于已有共识的严重不良反应类型。例如,高热持续不退、胸痛伴呼吸困难或心悸、面部突然一侧歪斜、肢体抽搐乃至意识障碍等,都属于各国指南明确列出的危险信号,需要尽快排除心肌炎、严重过敏反应、卒中或其他严重急症的可能。

如果经评估确实存在严重后果,临床医护会按本地规定,通过既有的报告和评估机制将个案纳入免疫接种后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由药物警戒网络进行系统分析,而不是仅凭当事人的亲历感受和情绪得出“疫苗一定有问题”的结论。相应地,如果只是短时间的头痛、乏力、注射部位疼痛或红肿等各大权威机构反复列举的常见轻度反应,则通常会在一至数天内自行缓解,只要没有明显加重或出现前述危险信号,更多需要的是对这类常见不适有基本了解,按医嘱进行简单对症处理,避免在缺乏背景信息的情况下被个别感受放大为对疫苗整体安全性的过度恐慌。

回到香港这次基金即将终止运作的节点,它本身所反映的,是疫情治理从“紧急状态”向“常态管理”的制度过渡。根据政府公布的安排,接种后异常事件保障基金只覆盖2023年12月23日或以前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下接种的剂次,在此之后,新冠疫苗不再依赖第599K章下的紧急使用机制,而是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纳入一般药品和疫苗的监管体系。

官方在宣布结束紧急使用制度时明确指出,目前已有足够的科学证据和安全数据表明新冠疫苗“效益大于风险”,相关产品已经按常规程序完成注册。可以理解为,在这种情形下,风险管理已主要通过成熟的科学证据、药品监管和药物警戒体系来承担,接种后异常事件保障基金作为一项与紧急使用安排捆绑的行政措施完成阶段性使命,并不再作为额外的财政工具维系公众信心。当然,制度的退场并不意味着风险被“归零”,而是表示这类低概率风险已经被纳入常规的监管和法律渠道之中。

在前文关于异常事件监测、因果评估和无过错补偿的讨论中,我们实际上回答的是“如果打完疫苗真的出了问题,制度会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有助于把“527宗获赔”放回一个可理解的风险框架之中。但在很多人的实际顾虑里,还有另一条并行的焦虑线索,与其说是针对某一宗个案,不如说是对整套产品本身的直觉不信任。新冠疫苗之所以在舆论场中格外敏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并非一款在公众视野中缓慢酝酿多年的“老产品”,而是伴随着全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日常生活。对不少人而言,即便他们能够接受“接种后异常事件并不等于疫苗必然有罪”的专业解释,仍然会在心底追问另一句:这样一款在一年多时间内就完成研发并广泛接种的疫苗,研发得这么快,真的可靠吗。正是在这一层背景下,有必要单独谈一谈“快速研发”本身究竟意味着什么。随后这段内容,才试图回答这个经常被轻描淡写、却真实存在的心理疑问。

在公众心理上,新冠疫苗研发“前所未有的速度”本身,就是一大不安来源,很多人直觉地把“快”和“不够安全”划上等号。然而,从世卫组织、美国 CDC 和欧洲药品管理局等权威机构的公开说明来看,这次提速更多是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而不是把安全环节一笔勾销。世卫在关于新冠疫苗的官方问答和技术文件中反复强调,疫苗研发、试验和审批固然是在创纪录的时间内完成的,但必须在大型第三期临床试验中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才会被纳入各国免疫规划,且全程保持高标准的安全要求。

美国 CDC 在疫苗说明文件中也明确指出,新冠疫苗依然完整经历了第一、第二和第三期临床试验,没有跳过任何阶段,只是通过让各期试验在时间上部分重叠、提前规划和招募受试者,以及动员前所未有的资金投入,使这些步骤可以尽量并行展开;单个疫苗的第三期试验往往纳入了数以万计、覆盖不同年龄和族裔背景的志愿者,其后在紧急使用授权和正式批准阶段,又叠加了更为密集的安全监测网络。换句话说,真正被“加速”的,是资金、协作和监管流程的效率,而不是把动物实验、人体试验和上市后监测这些环节删除或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把“研发得很快”简单理解为“肯定不安全”,既与权威机构披露的技术路线和监管实践不符,也低估了过去数十年疫苗科学和监管体系所累积的制度基础。

总体而言,“527宗严重异常事件获赔”既不应被解读为“疫苗必然致病”,也不应被轻率忽略。对普通民众来说,更重要的是把握三层含义:第一,所谓接种后异常事件(AEFI),在世卫和香港官方定义中本身就是一个宽口径的监测概念,强调的是时间上的“接种之后发生”,并不等同于“已经证实由疫苗引起”。第二,一个运作严肃的药物警戒体系,会在这一宽口径之内,通过对个案的因果评估以及对整个人群发病率与基线水平的比较,筛查和确认那极少数确实与疫苗相关的安全风险信号,而不是把所有个案一概视为“副作用”。第三,像香港这种新冠疫苗无过错补偿机制,本质上是在承认个体可能遭遇不利结局的前提下,借助科学证据、法律渠道和财政安排,对极小概率的高损失风险进行社会化分担,从而在总体人群层面尽可能保留疫苗带来的公共健康收益。

接种疫苗并不是零风险,只有在这整套框架下回看“527宗获赔”这一数字,它才真正具有可理解性,而不至于被截取成一条单薄的恐慌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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