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阳江发布
记者近日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我市优化调整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明确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优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
提高享受城镇
最低生活保障缴存人的
提取额度
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
服务民生保障作用
六种情况下不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最新措施,在六种情况下不予提取公积金,包括: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 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 多人12个月内买卖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
· 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佐证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
· 逾期1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优化提取时间
针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形的提取时间由一年延长至三年,“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率由每满12个月提取一次”优化为“每满3个月提取一次”,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购房的支持力度。
提高城镇低保人员提取额度
此外,调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缴存人的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当期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70%”调整为“不超过当月或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明确无自有住房缴存人支付房屋租金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自有房产佐证材料或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在既有住宅中单独增设电梯情形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单独增设电梯支付的费用。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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