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关于幼女性权益保护,还存在着“两小无猜”的出罪条款,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两小无猜”条款之具体内容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延续了上述条款内容。
关键点提醒:
1. 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
2. 行为人应当是在正常交往过程中,基于年龄相当的幼女“自愿”而偶尔与之发生性关系。立法未明确规定双方年龄差距,实践中一般将年龄差距限缩在四岁以内,避免出现幼女明显缺乏合理的性自主意识、男方基于优势地位剥削幼女等情形。
3.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正常恋爱关系、是否存在恶意性剥削、是否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同时,需要避免仅以次数为标准认定“偶尔”。
二、“两小无猜”条款之法律意义
1.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实质危害的行为非罪化处理,符合“法不入微过”的司法理念,防止滥用刑罚对青少年造成终身烙印。
2.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方针
我国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矫治,此规定将司法资源聚焦于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无心之失或认知不清的青少年,需要优先通过家庭、学校、社会进行干预与教育。
3.符合青春期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性心理萌动与认知发展的关键期。法律在设定绝对保护红线的同时,对极个别自愿、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行为留出容错空间,避免因“一刀切”刑事化导致标签效应与二次伤害。
4.防止机械执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
实践中可能存在双方年龄相近、情感懵懂且后果轻微的特殊情形。若一律刑事追究,可能导致结果与公众朴素正义感相悖。此规定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裁量权,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引导社会与家庭履行首要责任
未成年人性健康问题的根源防治在于家庭性教育、学校引导与社会伦理建设,而非单纯依靠刑罚。它促使监护人、教育者主动承担起情感教育与伦理培养的职责,从源头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三、结语
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采取“零容忍”态度,上述精神仅适用于极端特殊的个案,绝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弱化保护。司法实践中仍会严格审查“自愿”“轻微”“无后果”等要件,坚决打击任何利用该规定逃避罪责的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少年爱意虽“发乎情”,更应“止乎礼义”,遵守法律边界,才是对美好情感的最佳珍重。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欧娟娟
编辑:刘眉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