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婷 记者 张晓培)房产中介李某虚构房源实施诈骗,10名购房者支付“房款”560余万元,被中介李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未归还房款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至2023年7月,身为房产中介的李某多次在朋友圈、工作门店发布“内部购房渠道”、某某府“人才房”低于市场价30%、某某亭“工抵房”优惠一口价、某某花园车位“开发商直签”等虚构信息,再以私刻开发商公章、伪造认购书、交房通知书、带人“看房”等行为骗取黄某等10名购房者信任,签订“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共收取“房款”560余万元。李某收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购房人催促,交房日期一拖再拖。案发时,李某仅退回196万元,剩余364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中介身份,虚构“房源”,用来骗取购房者信任。被害人“购房”是基于对李某“中介身份”的轻信,而非购房合同本身,签署的合同标的自始不存在,应认定为诈骗。
该案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法官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合同诈骗罪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同时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主观目的是单纯骗取财产,合同仅是诈骗的一种手段,侵犯的客体仅为单纯的财产性利益,则不应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未归还房款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本案中,李某的整个“卖房”过程均无真实房源,编造合同标的物,无法完成实际交付,其行为也不受市场调整。购房者在购置房产前应当做好“三查”,即“查房源”,登录官方网签平台查看备案信息,拒绝“内部指标”;“查账户”,定金、首付款必须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任何私人共管账户、公司财务个人账户都是红灯;“查自己”,同小区房源交易均价一万多元,突然冒出单价几千元“工抵房”,先别冲动,要多方查证“工抵房”房源真实性,想清楚好事为什么会落到自己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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