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又开始发神经了。凌晨三点多在群里艾特我,给我布置工作任务。这已经是第四次这么深更半夜的发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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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就明确提出了,深夜手机一响,不但我睡意全无,还影响家里人休息,又不是什么要紧事,非得这么着急说吗?再说了,合同还没正式签,走审核流程至少半个月,现在就发新闻稿合适吗?

上次他给的理由是晚上打完牌回家,正好那时候想到这个事,又怕忘了,就发了消息。我觉得很搞笑,你既然是给我一个人布置任务,又何必在公司群里艾特我呢?单独发给我不行吗?

你只顾自己,就不想想是什么时候,别人有没有休息,缺乏最基础的尊重。这一次,我懒得理了,硬刚到底,当做没看见。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根据该博主提供的信息,这是一个群聊天记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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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的意思,就是某某网与某大公司顺利签约,要发篇软文做宣传。按理这是一个正常工作安排,让人费解的是,发出指令的时间是凌晨三点多。

或许,这位领导睡眠不好,突然想到啥事就直接在群里说了。此举却没有考虑下属的感受,有点自以为是了。何况,这个工作完全可以第二天交代。

针对此事,有网友表示,我们领导是个夜猫子,工作狂,经常深更半夜发工作信息,刚开始半个月的时候还要理他,后来超过晚上8点所有的信息不回,,晚上凡事与他有关的工作群全部静音。早上上班慢慢处理事情,又不是十万火急的事。不要搞惯适了。

有网友调侃,第二天早上一上班,就电话call老板,一定要call到他接听为止,向他确认一下工作细节要求。

有网友认为,如果你工作时间是24小时全天候,那工资应该达不到最低时薪标准,如果不是24小时,他非工作时间让你做事得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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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打卡、汇报工作事宜算不算“隐性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早在2024年就有媒体报道这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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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有关规定,以线下工作为主要对象,主要以申请、审批的流程运作,本案争议的是刘某提出的公司强制加班又不让员工在平台提交加班申请审批流程的“隐性加班”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酒店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同时,考虑到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打卡记录,只能体现特定时间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行为,无法证明刘某持续劳动的状态,工作时长难以量化,综合考虑原告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酒店支付刘某加班费2.4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当然,凌晨发工作安排是否合理,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公司或领导强制要求员工在凌晨汇报工作,这可能构成变相加班。从法律和员工权益角度讲,这种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做法不合理,若不支付加班工资,更是侵害员工权益。

若员工自发在凌晨汇报工作,虽有“工作留痕”的想法,但很可能打扰到同事休息,还会让同事产生烦躁情绪,影响大家非工作时间的生活,这种行为也不太妥当。

不过,在一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凌晨发工作安排是可以理解的。像公司遇到突发任务时,为了及时处理,只能紧急布置工作,同事通常也能体谅。

总之,凌晨发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是否紧急以及是否尊重员工休息权。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