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衡水是我家,建设环境优美、生活宜居、文明和谐的城市家园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进一步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常态常效化,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法律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衡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责任区的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点、乱设台阶、乱堆放、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吊挂晾晒,无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三)维护建(构)筑物外墙、门店招牌、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整洁、完好;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衡水城管
编辑:刘赛
审核: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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