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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近日,大田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对曹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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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起,曹某在大田县城区经营一家箱包厂,陆续雇佣刘某、乐某等16名工人从事箱包加工,并约定了计件工资、提成及进厂补贴等薪酬标准。后因经营不善,截至2024年2月,曹某共拖欠刘某、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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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工人们向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曹某欠薪问题。该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27日向曹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8日前支付所欠工资。决定书依法张贴于该箱包厂,并邮寄送达曹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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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反而逃匿至福建泉州、江西南昌、辽宁沈阳等地,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移送案件,后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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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5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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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工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任何企图通过逃匿、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劳动者如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最三明综合大田法院编辑,转 载请备注完整出处。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沪明路16号金麟郡2幢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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