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设立居住权制度(第十四章),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该权利需经登记生效,不得转让或继承。这一立法回应了“以房养老”、离婚后无房一方居住等社会需求,如在再婚家庭中,老人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居住,同时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实践中,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可能影响房产交易,买方需核查不动产登记簿,避免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