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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警方:抓获2人!

注意!

年终岁尾,公安蓟州分局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治理,近期连续查处2起相关案件,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100余箱,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2名。

11月4日

公安蓟州分局通过梳理

涉烟花爆竹类警情案件

发现一条疑似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线索

经民警细致走访摸排

最终在西龙虎峪

一闲置场地内

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

并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化名)

目前赵某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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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

蓟州区某厂房内

民警拉开紧闭的大门

600余箱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在厂房内

违法嫌疑人张某(化名)

在事实面前低头不语

此前,公安蓟州分局接群众举报

称辖区内一处地点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民警立刻开展工作

最终找到藏匿窝点

在渔阳镇某村一厂房内

发现大量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从而快速清除了一个

隐藏在群众身边的“火药桶”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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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宁河警方:抓获1人!

为切实筑牢冬季公共安全防线,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12 月 10 日,公安宁河分局治安管理支队联合经开派出所,经过缜密排查、精准部署,在辖区内一处民房内成功捣毁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当场查获各类非法烟花爆竹 604 箱,抓获违法人员 1 名,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视频来源:视频号@平安宁河

冬季是烟花爆竹安全管控的关键时段,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宁河公安聚焦辖区安全稳定重点,持续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力度,通过线索摸排、群众反馈等多种渠道,发现辖区内一处民房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可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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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行动万无一失,治安管理支队与经开派出所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该民房的周边环境、人员活动规律等进行详细侦查,制定了周密的突击检查方案。

12 月 10 日,民警按照既定部署,直奔涉案民房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民房内未配备任何消防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04 箱烟花爆竹被无序堆放在房间内,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当即依法对现场所有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收缴,将涉案违法人员当场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违法人员已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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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需取得相应资质,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往往质量无保障,储存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温度变化、挤压碰撞等情况下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宁河公安提示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远离非法烟花爆竹。如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 110 报警电话举报,共同参与到安全防线构建中,携手守护辖区平安稳定。

下一步,公安宁河分局将持续保持对非法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行动,不断织密安全防控网络,以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平安天津、平安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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