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a2024011200032
提问时间2024-01-12 11:59:12
提问人郭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答疑团队)
具体内容:民诉法对此类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还是按照被继承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性质,或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2021年1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34页记载:‘’根据民诉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说明适用理由,该书内容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和直接援引依据。
回复意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适用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主要理由:1、在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系‘’继承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应属于继承纠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密切相关,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3、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明后,应向债权人释明,建议其追加其他继承人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经法院释明仍不追加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以保证所有继承人能够对债务问题、继承问题等充分发表意见。可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关系密切,进行专属管辖,有利于准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有利于查清遗产的范围,妥善处理遗产清理、偿债以及分配等问题。
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回复时间2024-05-27 1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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