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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最近憋了一肚子火

辛辛苦苦打工一年

老板跑路不发工资

借给朋友的钱也打了水漂

点外卖还把肚子吃坏了

“我要维权!我要去法院起诉!”

但下一秒他懵住了

“上海法院这么多,我应该去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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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去哪家法院

得先回答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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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问题都和一个关键点有关

“管辖”

打官司不是看哪家法院

离家近、级别高

而是要看哪家法院有权管这个案子

这就是管辖

那怎么确定管辖呢

记住这句顺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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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把顺口溜拆开讲

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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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级别高的法院一定更厉害!我是不是应该去中高院立案?

其实不是哦,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民事案件,都在基层法院。

小暖

法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也就是说除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高院管辖外,绝大部分案件一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额大小也会影响到法院管辖级别。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上海,案件标的超过5亿元→中院

●一方住所地位于上海,一方非位于上海,案件标的超过1亿元→中院

●涉外案件标的超过4千万元→中院

●婚姻家庭案件不受上述标的限制→一律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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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法官,我能不能直接去离家最近的法院?

不行哦,大部分案件都看“被告住哪里”,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如果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小暖

法官

当然,也有几类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是总的原则,但民商事案件又细分很多案由,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的管辖依据又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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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公司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定,即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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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小暖还要特别提示大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按一般管辖确定法院,也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拆迁利益分割案件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小王

法官,那我能不能提前和对方约好,发生纠纷了就到某家法院?

有些情况可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要记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哦。

小暖

法官

法院管辖说起来简单,但实际情况往往更复杂,比如涉外诉讼、知识产权、海事案件、特别程序、诉前保全等,都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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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一起把顺口溜再背一遍:

打官司上法院,找法院看管辖;

定管辖两步走,先级别后地域;

地域管辖看案由,勿忘专属和协议。

下次再有人问

“我要去哪家法院起诉?”

记得把这篇转给TA!

最后

小暖为您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供收藏参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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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提供丨立案庭

本文作者丨蒯晓晓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