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颇具热度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冯某某模仿小米公司高管的营销模式视频,相关视频被小米公司举报后下架,而冯某某也随之公开道歉。这一系列事件不禁让人思考:冯书记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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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冯某某模仿小米公司高管的营销模式,冯某某在短视频中高度模仿小米创始人雷军的发布会风格(如手势、话术、场景布置),并标注“金谷小米发布会”“雷氏营销”等标签。小米公司以“恶意丑化、贬损高管形象,侵害名誉权”为由投诉。

冯某某又发道歉视频称小米公司“不让卖农产品小米”,呼吁“给农民活路”,引发舆论升级。但随后曝光的投诉截图显示,小米投诉焦点实为“恶意模仿行为”,而非农产品名称。部分网友观看原视频后认为其模仿已超出合理范围。

冯某某可能是看到小米营销模式的成功,希望借助这种较为新颖、有效的方式来推广某些事务。比如,小米以其极具感染力和话题性的营销语言,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冯书记或许是想通过模仿,为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带来更多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小米公司明确表示投诉针对“恶意模仿、捏造污蔑等侵害名誉权行为”,强调“从未禁止‘小米’农产品名称的使用”,并斥责相关“不让卖小米”的说法系歪曲事实。

网友发现其视频穿插“黑白无常追小米SU7”等争议画面,且个人穿戴奢侈品(如9000元羽绒服、3000元腰带),名下拥有注册资本3000万的建筑公司及传媒公司,与“助农”人设形成反差。

随后,在12月12日,冯某某发布道歉视频,承认“对小米公司造成影响,浪费社会资源”,承诺规范言行,并清空所有历史视频及商品橱窗,账号更名为“小冯来助农”。

然而,小米公司选择举报该视频并要求下架,这一举措表明小米公司认为冯书记的模仿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此前新疆博主“公子馨”模仿雷军卖蜜薯亦遭小米投诉,但平台判定“不构成侵权未下架视频。平台上卖小米的多了去了,也没有见过被投诉下架的。因此可见,冯某某案因涉及更直接的“丑化”元素及商业动机,性质更为严重。

从法律层面来看,小米公司对电子产品类的商标权不覆盖农产品类别,销售“谷物小米”本身合法。此次事件核心是营销方式越界,而非名称冲突而此事正是源于冯某某刻意模仿特定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侵权,尤其当关联负面标签时,小米公司才运用举报权。冯某某第一次道歉,实为调动情绪,带偏舆论导向,将正规投诉违权曲解为“打压农产品”,被指利用“助农”煽情博取流量,造成成对小米公司形象的损毁。冯某某第二次道歉,并清空视频,说明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因此,助农固然重要,流量也很关键,但是不要头脑一热便不顾后果的刻意去模仿,甚至踩着别人上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