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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

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案例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联合检查执法、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了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牛蛙、泥鳅、芒果、香蕉、荔枝、芹菜、豇豆、辣椒、姜)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违法使用禁限(停)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布3起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查处某水果经营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台芒案

2025年9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对辖区内某水果经营店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其销售的台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台芒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从河南省商丘市购进台芒233公斤,进价6元/公斤、售价6.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货值1537.8元,购进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该经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韩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案

2025年7月29日,亳州市涡阳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检查,对涡阳县店集镇豇豆种植户韩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省级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豇豆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10月27日,韩某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经调查,当事人为杀虫使用噻虫嗪,采摘、销售本批次不合格豇豆共25kg,销售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韩某停止销售相关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全链条追溯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案

2025年4月,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该超市所售香蕉购自阜阳市太和县某水果经营部,能提供进货凭证,因其系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符合“首违不罚”相关规定,该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为进一步追溯涉案香蕉源头,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将线索函告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经核查,涉案香蕉来自海南省东方市某种植户,该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种植户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安全”的第一道关卡,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规范用药,按照农药标签要求的范围、剂量、安全间隔期使用,避免农药残留超标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通过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 :利辛网综合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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