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佐治亚州近日宣布,将于2025年12月17日对52岁死囚斯泰西·汉弗莱斯执行死刑,这将成为该州历史上第55次死刑处决。
根据该州法律,注射死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执行方式,电椅、绞刑等曾被使用的方式早已因“过于残忍”被废止。
临刑前,汉弗莱斯依规申请了“最后的晚餐”,清单堪称“热量炸弹”——烧烤牛胸肉、猪肋排、培根双层芝士汉堡、炸薯条、披萨、鸡翅、冰淇淋,再加上两杯高糖汽水,佐治亚州惩教部门已明确表示会尊重这一请求。
真正引爆舆论的,是他的另一项特殊诉求:希望执行注射死刑时,不采用传统的仰卧位,而是以站立或更舒适的坐姿完成程序。
官方医疗资料显示,汉弗莱斯身高约1.9米、体重达138公斤,属于临床肥胖人群,还伴有多种健康并发症。其律师解释,若强行让他仰卧,可能导致呼吸受阻,徒增不必要的身体痛苦。目前相关部门已决定在处决前一天召开专门会议,评估是否批准这一安排。
消息传开后,不少网友直言困惑甚至愤怒:“人都要被处死了,还讲究什么舒适度?”“对恶魔仁慈,就是对受害者残忍!”
这份情绪,在了解其罪行后更易被点燃。2003年,汉弗莱斯持枪胁迫两名女性房地产经纪人,逼迫她们脱衣并交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将二人残忍枪杀,还对尸体实施亵渎行为,之后继续盗取受害者账户资金。
最终他在威斯康星州的高速追捕中落网,案件当年震惊全美。2007年,陪审团一致判处其死刑,历经二十余年上诉,如今所有法律救济途径均已穷尽。
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面前:对这样罪行滔天、生命已进入倒计时的罪犯,国家为何还要花费精力讨论他的“健康”与“舒适”?
一、死刑的核心是“依法终结生命”,而非“额外施加痛苦”
很多人的不解,源于一个关键混淆:把“他该不该死”和“他该怎么死”混为一谈。
在这起案件中,“该不该死”早已尘埃落定——从陪审团到各级法院,再到最高法院,反复审理确认后,死刑判决的结论明确无误。但“怎么死”,却是一道完全不同的法治考题。
现代法律体系中,死刑的本质是“依法、有限度地剥夺生命”,而非报复或刻意制造痛苦。国家被法律赋予的权力,仅止于终结生命本身,无权在执行过程中附加羞辱、折磨或额外风险。
正因如此,注射流程的规范、医疗条件的保障、执行姿势的考量,这些看似“多余”的讨论,本质不是为了让罪犯“走得舒服”,而是为了守住一条底线:防止国家权力越界。
二、看似“照顾罪犯”,实则约束国家权力
不少网友的疑问直击要害:“他当年对受害者如此残忍,国家为何还要操心他的呼吸是否顺畅?”
但法治社会的核心逻辑恰恰是:私人可以被愤怒驱动,但国家不能;私人复仇无需克制,但国家权力必须处处自限。
当一个人被完全控制、毫无反抗能力时,国家对他施加的每一分额外痛苦,都不再是“惩罚”,而是权力的任意扩张。这也是现代法治对死刑执行设立近乎苛刻标准的原因——通过规范执行细节,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空间。
讨论死囚的执行体位,表面看是“照顾罪犯”,实则是在反复确认:国家是否只做了法律明确允许的事,是否守住了权力的边界。
三、从绞刑到注射:死刑方式演变的本质是文明进步
佐治亚州的死刑执行方式,并非一开始就是注射。和世界上许多地区一样,它走过了一条清晰的演变之路:早期采用绞刑,20世纪后改用电椅,2001年起正式废止电椅,注射死刑成为唯一合法方式。
这一变化,绝非社会“心软”,而是源于一个持续的法治追问:国家是否有权以高度痛苦、结果不确定、带有羞辱性的方式处死他人?
从历史上的凌迟、五马分尸,到近代的绞刑、电椅,再到如今的注射死刑,人类对死刑执行方式的优化,本质是文明的进步。注射死刑并非“仁慈”,只是被认为相对可控、能减少痛苦、更符合宪法底线的方式。而围绕注射过程的各类争议,正是这种“权力克制”逻辑的延伸。
就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注射和枪决是执行死刑主要方式,核心也是为了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痛苦,彰显司法文明。
四、这些“特殊程序”,是给所有人的法治警示
临终餐、医疗评估、执行细节的反复斟酌,这些看似“善待罪犯”的程序,真正约束的是行使生杀大权的国家本身。
它们就像一道道“减速带”,时刻提醒执行者:这是最极端的权力使用,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被情绪左右,更不能随意而为。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罪大恶极的死囚;但如果放松了这些程序约束,明天规则的适用对象可能就会超出预期。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用固定的规则保护所有人,哪怕是最令人厌恶的人。
讨论死刑执行中的“舒适度”,确实容易让人觉得刺耳甚至不适。但这绝不是对罪犯的宽容,而是对权力的必要警惕。
正如一句被反复印证的话: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如何对待英雄和好人,而在于它在面对最令人唾弃的人时,是否依然能守住法治的底线。
死刑的执行,考验的从来不是罪犯的良知,而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定力。在死亡面前,国家能否始终保持克制、坚守规则——这才是这场争议背后,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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