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或异地办案为何屡禁不止?

配合多,制衡少,其中甚至有交易,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协作地公安机关确实因办案经费紧张,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有一定难度,委托地公安机关自愿支付一定费用的,也可以由两家共同协商解决。”

只要案件中有异地执行拘、捕的,我除了要求检控方出示《办案合作函》之外,还要求出示费用清单以及技侦批准手续等。

但在法庭上,没有一次检控方能够出示上述证据,而推事往往和稀泥,使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最后尽管是无罪或轻判,但并没有实现程序公正,更没有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悲夫。

如果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来审查刑事案件,几乎没有一个能过关。

刑事程序法重在事前,为防止侦、协交易,应该在侦查程序设立太侪判团制度,把好口刑事案件入口关,才能杜绝冤假错案,才能杜绝“远洋捕捞”等。

杜兆勇律师仲裁员国际商事调解员

2025.12.13于春夏秋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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