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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以关心为幌子的性侵,一段横跨数年的精神摧残,最终让中考状元走向自杀绝路。

广西百色高中教师唐毓文性侵女学生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唐毓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18 年。

很多人疑惑:他身为班主任,为何不定特殊照护人员性侵罪?

学生自杀与性侵有关,为何未判更重刑罚?

一、为何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而非特殊照护人员性侵罪?

答案在于 “法律的溯及力”—— 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

特殊照护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2021 年 3 月 1 日才正式实施,针对的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性侵行为。而唐毓文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2019 年,案发时特殊照护人员性侵罪尚未设立。

犯罪事实来看,唐毓文利用班主任身份,对 15 岁的被害女生实施强奸、强制猥亵,完全符合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年仅 15 岁,虽已超过 14 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师生间存在天然的权力不对等,这种特殊关系下的同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法律对这类利用职务便利的性侵行为,也符合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要见,因此即便不能适用新增罪名,也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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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直接物证,如何认定犯罪成立?

性侵害案件往往证据不足,尤其是时隔多年才案发的案件,直接物证可能早已灭失。但本案能定罪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证据认定,有特殊规定。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能僵化依赖客观证据,更应重视未成年人受害人的陈述。只要受害人能说出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诬告陷害可能,其陈述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被害人的日记详细记录了性侵过程与精神控制细节,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医疗诊断报告、复读及退学经历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共同印证了唐毓文的性侵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摧残,即便没有直接物证,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三、学生自杀,为何未改变定罪却加重量刑?

法院认定,唐毓文的性侵行为虽未直接导致被害人因抑郁症发作而自杀身亡,但对其病情加重具有影响作用。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到量刑。

被害人自杀是多因一果,抑郁症本身、后续生活压力等均可能是诱因,性侵行为是重要加重因素但非直接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

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杀结果对案件量刑没有影响。法院明确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正是基于性侵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才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强奸罪,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制猥亵罪,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唐毓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已充分考虑了其性侵行为的严重性、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以及最终导致自杀的恶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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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力不能成为作恶的工具

唐毓文的罪恶,本质是权力的滥用与人性的扭曲。教师本应是学生的守护者,其却利用职务便利与未成年人的信任,实施性侵与精神控制,最终毁掉一个少女的人生。

法院对唐毓文的判决,不仅是对施暴者的惩罚,更是对特殊职业从业者的警示:

师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中,权力不对等带来的同意并非真正的自愿,任何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的性侵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18 年的刑期,既是对被害人的告慰,也是对所有教育工作者的警醒:

职业身份赋予的权力,是责任而非特权,任何漠视法律、践踏人性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