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号会不定期的将刚刚出来一审判决结果的,自己代理的一起亲戚家的楼上漏水纠纷,以纪实的文体写出全过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师的抵抗,也有司法诉讼的不易。文章以第一人称、个人视角的角度,讲述纠纷发生到诉讼过程的主要过程,感兴趣的可以围观。
书接上文《楼上漏水诉讼记(五):法官拒见,老人大病一场》(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在诉前调解阶段的某日,张法官电话通知,未来的某天某时某刻,张法官本人需要到漏水现场勘查。给出的理由是,凡是漏水纠纷,法官必须要勘查现场。
闻听这样的安排,我是一百个赞成的。相邻权纠纷,一万句法庭上的事实争论,不如法官亲临现场组织一次勘查。
此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参考案例就有,一起楼上楼下装修引发的串味相邻权损害纠纷,二审法院就是亲临现场组织了一场炒辣椒的现场勘查。尽管原告申请了串味影响的司法鉴定,二审法官通过现场炒辣椒上楼闻味道的方式,直接认定存在串味影响,而不用通过司法鉴定了。
可是,在这个案件后来调转给于姓法官审理之后,虽然庭审中,原被告屡屡对漏水原因及漏水损失项目发生巨大争议、各自存在不同看法,虽然原告屡屡申请法官或是法官助理亲临现场勘查,可是法官或是法官助理一次现场也没有去过。
即便是后来两次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人员、法院技术室人员及原被告方均到现场,审理此案的,仅是书记员到了现场,法官或是法官助理均不到现场。甚至,在鉴定机构需要存卷的现场勘查表中,即便有法院人员签字一栏,法院人员也是拒绝签字。
一起漏水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有的明确主动提出,此类案件必须勘查现场;有的则是原被告事实争议巨大,原告当庭申请,法官或是法官助理明确拒绝到漏水现场。
回到正题,根据法官的安排,2024年11月7日下午2点,张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一场漏水现场勘查,此时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如何立案的后文会写)。原告本人、被告律师,均到了现场。
(法官在勘查现场)
令人意外的是,虽然法官通知的是现场勘查,却只是法官到楼上楼下看了看,也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也未对现场拍照、录像。
在现场,我问张法官,现场勘查,不是需要制作笔录吗?法官答复,你们可以拍照,将来到开庭的时候提交。
根据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在勘查现场,漏水房屋居住的老人终于见到了法官,跟在法官的身后,一直想说些案情,法官则是一再的打断其,理由是有问题可以等开庭的时候说。
勘查完毕,张法官最后不忘叮嘱我,开庭的时候千万不要让老人去,否则老人去了,也不准进法庭。
我为难的表示,漏水现场及老人的情况你也看到了,漏水给老人的居住带来了重大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其是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即便不是第三人,作为漏水事故的亲历者和事后纠纷的参与处理者,其也应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张法官表示,老人到了开庭现场,如果发生什么意外的话,都是你们亲属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楼上漏水者房屋外墙上的一则“题词”引来了法官的注意,内容大意是,“该楼上存在漏水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购房者需谨慎”之类的,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询问怎么回事儿。
我告诉法官,这是老人两次去法庭见你,结果没见到,为了防止楼上卖房,不得不在墙上写下的。
法官则是,这是不对的!我回答,楼上漏水不赔,反而夜里搬走,还要出售房屋,案件迟迟不立案,老人也是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如果让楼上把房子卖了,将来如何获得赔偿?
法官则是答复,你也是学法律的,老人这么做合适吗?我回答,楼上都能漏水不赔偿,怎么成了要求受害者的老人做法合适不合适?
老人在漏水者门外的墙壁上写上,存在漏水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此房屋不得出售之类的话,你觉得合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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