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一早,江苏宜兴一个案子突然冲上热搜,俩邻居约着去电鱼,结果一人淹死了,活着的那个被判赔20%。
评论区吵翻了,有人说“他自己要去的,凭啥拉上别人?”也有人觉得“一起做事就得互相看着点”。
这事儿让我想起前阵子朋友聚会喝酒喝死了,组织者被索赔的案子,法律到底咋判断这种事?
先说这起案子的来龙去脉,王某和张某是对门邻居,平时没事就凑一起抽烟聊天。
12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某拎着瓶白酒敲张某家门,“晚上没事,咱去河里电几条鱼下酒?”张某一开始有点犹豫,“这玩意儿违法吧?再说天快黑了不安全,”王某拍着胸脯说“怕啥?我熟得很,以前常去。”
两人骑着电动车到了附近一条河,王某把自家焊的电鱼设备搬下来就是个旧电瓶接两根铁棍,连绝缘层都磨破了。
这时候王某已经喝了大半瓶白酒,说话都有点打晃,张某劝了句“要不今天算了,你喝多了”,王某摆摆手没理,光着脚就下水了。
刚把铁棍插进水里没两分钟,王某突然“啊”了一声倒在水里,张某吓得赶紧跳下去拉,可王某180多斤,加上水流急,根本拽不动。
等他喊来人把人捞上来,王某早就没气了,后来王某家属把张某告到法院,索赔80多万,法院最后判张某承担20%责任,赔16万多。
为啥一起去电鱼,死了人同伴要赔钱?法官在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王某自己喝酒、主动邀约、操作违法设备,肯定是主要责任。
但张某作为同伴,明知道电鱼违法,还跟着去了,看到王某喝多了没坚决拦着,出事时虽然救了,但没第一时间喊专业救援。
这几个“没做到”,就让他甩不掉责任,这让我想起去年河南那个劝酒致死的案子。
朋友聚会有人喝死了,组织者和同桌的人赔了20多万,当时也有人喊冤,“他自己要喝的,又没人灌他!”但法院不管这个,只要你在酒桌上劝过酒、没阻止他喝多、没送他回家,就得担责。
现在电鱼案也是一个逻辑**只要你参与了危险行为,就得对同伴的安全上点心**。
有人可能会说,都是成年人,自己做的决定自己负责呗。
这话没错,但法律有个“共同危险行为”的说法几个人一起做危险的事,不管谁出问题,其他人只要没尽到提醒、劝阻、救助的义务,就得跟着担责。
就像这次电鱼,张某要是一开始就坚决不去,或者看到王某喝酒直接把设备收了,可能就没这事儿了,但他不光去了,还在旁边看着王某醉醺醺地下水。
法院认为,这种“默许”其实就是在放任危险发生,去年湖北有个类似的案子,俩小伙约着去野泳,一个淹死了,另一个因为没呼救,被判赔了12万。
更有意思的是,电鱼本身就是违法的,《渔业法》早就规定不准用电鱼设备,抓住了要没收工具、罚款,严重的还得坐牢。
你说这事儿本身就不合法,你还跟着掺和,出事了法律能轻饶你?就像明知别人要去偷东西,你还帮忙望风,最后肯定跑不了干系。
这案子里有个细节特别扎心,王某家里有两个孩子,小的才3岁,他出事前跟老婆说“去跟老张钓会儿鱼”,结果是去电鱼。
现在人没了,老婆拿着判决书哭着说“早知道那天说啥也不让他出门”,其实生活里这种“危险约会”真不少,尤其是年底了大家聚会多,这几种情况一定要当心。
第一种就是**野外探险类**,比如没人去过的野山、没开发的河道,出了事叫天天不应,第二种是**违法活动类**,像电鱼、炸鱼、晚上偷着网鸟,只要参与了,出事就得担责,第三种是**过量饮酒类**,别觉得“不劝酒就没事”,看到朋友喝到站不稳,你不送他回家试试?
前阵子山东有个案子,朋友约着去水库钓鱼,其中一个为了抄近路翻栏杆,结果掉下去淹死了,法院判其他几个人各赔5%,理由是“明知栏杆松动没提醒”。
现在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他自己愿意去的,我又没逼他”,但法律不管你逼没逼,只看你有没有“尽到本分”。
就像开车带朋友出门,你得检查车况吧?变天了提醒带伞,这都是本分。
放到电鱼这种危险事上,你至少得说句“这玩意儿要命,咱别干”,这案子最让人唏嘘的是俩邻居平时关系挺好。
张某现在看见王某家的孩子都躲着走,16万赔偿款要攒两年,他跟法官说“早知道这样,那天就算翻脸也得拦着他”。
可世上哪有后悔药,年底了,大家聚会约会多,记住一句话,**危险的事别凑热闹,朋友的糊涂别纵容**。
你以为的“仗义陪兄弟”,可能就是给自己埋雷,真出了事,法律可不管你们平时多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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