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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辛集全部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编审 | 房晓 坤 刘思萌

主编 | 周 莉

监制 | 尹微 王龙

辛集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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