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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供水企业、转供水站:
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等文件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在城区(包含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下同)先行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工作,现将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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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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