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组织征收,还是开展棚户区改造等项目,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都不是特别的满意,都认为补偿标准不符合上面的两条征收原则,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所以,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会直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会拒绝搬迁。不过,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必定也会影响征收进程,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采取各种方法进行逼迁。
比如最常见的逼迁方式就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被认定为危房等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危房,那必定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那么,如果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王某是河北省某市某县的居民,其在该县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后来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地推进,当地相关部门为拉动地方经济,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也启动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是十分的支持,也想积极地配合,而且其认,通过棚改也会让自己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但是在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出示过任何的文件,也没有告知大家与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相关的征收信息,只是有个别工作人员来找王某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也就是说,王某对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概不知,其只是在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得知了具体的补偿。
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在王某看来是非常的不合理,王某认为,如果自己同意相关部门提出的补偿标准,并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会达不到现在的生活水平,生活则就完全没有了保障。最主要的是,除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不合理之外,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王某对相关部门的棚改行为也存在质疑,所以王某并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
但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在拒绝搬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王某却遭到了逼迁。相关部门为了能按照计划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与王某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竟然将王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了,王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王某也是十分的无奈,自己好端端的房屋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就在王某不知所措时,相关部门又组织大量人员将王某的房屋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之后,王某十分的生气,但其深知自己无法与相关部门硬抗,也深知其与他们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随即联系到了专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方面的凯诺律师,并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希望凯诺律师能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马上针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和研判,并制定了一套只针对王某的维权方案。由于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过任何的棚改文件,所以,凯诺律师决定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获得相关棚改文件之后,再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凯诺律师便指导王某向行政审批局邮寄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公开与此次棚户区改造相关的文件。
本以来,这只是一次简单的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审批部门也会按照王某的要求依法公开文件,但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行政审批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却迟迟没有对王某所申请的文件予以公开,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的书面文件,只是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当天,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王某其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无法提供,并且要求王某亲自去现场查阅。
很显然,王某对行政审批局的口头告知是不认可的,其明确要求要以纸质的方式答复,之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王某才收到了行政审批局作出的《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针对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行为,凯诺律师随即指导王某向上一级行政审批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县行政审批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如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需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按照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需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等等。
最终,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出面决定:责令县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需要延期的也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所以,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答复,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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