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对于上网追逃是不了解的,认为上网追逃就是上网通缉。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更加不理解,对办案人员及办案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我都不知道自己被立案”
“从来没有公安机关找过我”“我更没有所谓逃跑”
“为什么对我追逃呢?他们有什么权力对我上网追逃?”
“不分青红皂白就先带走刑事拘留吗?”
诸如此类的抵触情绪很常见。
一、毫无逃意,却成 “网上逃犯”
刘先生近期就遭遇这样的问题。他一直工作、生活在珠三角某市,从来没有公安机关找过他。今年3月份的某一天晚上,刘先生所在辖区派出所民警通知他第二天到派出所一趟,派出所需要他配合调查一笔资金流水的问题。第二天早上,刘先生就到辖区派出所配合调查。到了后,他就被公安机关控制,理由是中部某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对他上网追逃。辖区派出所控制刘先生后,马上联系办案机关过来提解。办案机关当天坐高铁深夜到珠三角某市,并以时间太晚还有其他事情为由,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到刘先生的辖区派出所,对他进行讯问,后提押回办案单位。
经家属多方打听,了解到刘先生因为帮助他人转款被认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随即上网追逃。
对于被上网追逃的事情,刘先生和他的家属非常不理解。刘先生表示,他从来不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从来没有办案机关联系过他让他配合调查问话,如果有他也会配合,为什么要上网追逃?刘先生从来没有逃跑,何来上网追逃?办案机关有什么权力这么做?这显然是违法的?......
对于办案人员要求先带回去刑事拘留审讯的问题,刘先生的家属难以理解,提出了诸多辩解,“刘某至少也是被害人,纯粹被骗,凭什么抓人?”“刘先生根本不知道银行卡上的钱是犯罪所得,不知道间接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怎么能认定犯罪?”“他们有什么权力不分青红皂白就先带走刑事拘留吗?”
诸如此类的问题,刘先生和他家属脑海里有“十万个为什么”。刘先生和他家属不了解法律规定,有这一系列疑问是可以理解的,他们会慢慢习惯并接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网登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后,犯罪嫌疑人就成为“网上逃犯”,这就是上网追逃,这是公安机关内部协作的侦查破案方式。司法实践中,网上追逃成为公安机关非常普遍且便捷的办案方式,只要作出拘留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没有逃匿、在异地、无法联系上等,都可以直接网上追逃,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被认定“在逃”。
司法实践确实如此,我们经常遇到,办案机关刑事立案后,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就予以上网追逃的。
例如,在许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他一直在家乡正常工作生活,其间还多次到公安机关办理诸多证件,还有出入境记录。但有一天被辖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理由是他因为多年前的一个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案件被上网追逃。许某和他家属都非常不理解,“我什么时候被刑事立案?”“我什么时候逃跑?”“凭什么对我上网追逃?”
案卷材料中,公安机关出具了《到案情况说明》,“我局在2015年X月X日立案侦查……已对许XX办理网上追逃,因当时侦查员在呈请网上追逃登记表后被上级审核单位撤回。后XX派出所内勤民警在2019年X月份期间审核单位案件材料时发现该情况后重新对许XX进行网上追逃。”
原来,五年前,许某被刑事立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并没有落地,没有抓获许某。四年后再次对许某上网追逃,辖区公安机关将他抓获归案。
二、上网追逃≠通缉
“‘网上追逃’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制在逃人员恢复法定状态。”“在逃”“潜逃”文义上应该是犯罪嫌疑人逃跑,拒不归案,拒不配合调查。如果办案机关不曾找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曾逃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认定为“在逃”而进行上网追逃,值得商榷;如果在刑事立案后就马上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刑事控告时,就发现公安机关非常遵守上网追逃的条件。在陈某被诈骗控告案中,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半年,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任何强制措施,经过多次沟通,办案民警才告知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一直找不到、联系不上,调查无法推进,导致案件过度拖延。
我们担任辩护人的很多案件中,所谓的上网追逃,并不是因为找不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并不以找不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为前提条件,而是以刑事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的出具为条件。办案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刑事逮捕的决定,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在逃类型属于“刑拘在逃”“逮捕在逃”。
例如,在刘某案件中,公安机关制作的对刘某上网追逃的“在逃信息”表显示:上网追逃的法律文书依据是“刑拘证”,逃跑日期是2024年3月XX日,逃跑方向是广东省XX市,在逃类型是“刑拘在逃”,奖金为“1000”,立案时间是2024年3月XX日。立案当天办案机关就对刘某上网追逃,当天晚上刘某的辖区派出所就通知他第二天过去配合调查,第二天办案机关就接到辖区派出所发出的已经控制住刘某的提解通知。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只要出具刑事拘留决定就可以马上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的做法,确实让办案效率得到质的提升,其他公安机关显然无法对上网追逃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只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中“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的规定,立即照办。
但权力运行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权力行使与监督分开,不论某个决定的作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默认为正确、合法合规,具有强制执行力。至于监督,如果有,那也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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