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分别是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与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表现为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方面。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受章程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既表现为根据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如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根据章程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受章程约束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加人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者,虽严格意义上不是股东,但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与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范围一致,也应该受公司章程约束。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理应受公司章程约束。
本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增加对“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但最终未予采纳。
二、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设立时生效。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存在不同认识,
有的观点认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生效时间有所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时生效;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成立大会通过时生效。
有的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94 条、第104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生效时间不因设立方式不同而有区别,均自成立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即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章程内容区分认定章程生效时间。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内容,则在公司成立时生效。
【我们认为】,章程自签字生效与自公司成立生效的区别在于,章程在股东签字后、公司成立前是否具有拘束力。按照公司成立生效说,公司成立前章程仅作为发起人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法上的效果,仅能约束合同相对人;相应地,只有发起人均同意时才能变更章程内容。但是,一方面,如果章程制定后,需等待公司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当事人和公司成立均产生不利效果。
比如,《公司法》规定在章程中须记载公司发行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等,如果章程不发生效力,可能导致这些义务不能落实,从而影响公司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通过。举重以明轻,公司成立前,公司通过召开会议改变章程内容的,也应当允许通过决议方式进行,而非由全体认股人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因此,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的观点更能满足实践需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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