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桃城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桃城高新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绒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桃城区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即日起施行。
举报热线: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举报电话:0318-2325871。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桃城融媒
编辑:刘赛
审核: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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