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日前,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两位是夫妻,遭供应商投诉,该地财政局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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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已参加过项目前期论证、采购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但不同省份规定不同,山东则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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