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强拆房屋的行为,往往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济南娄先生的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未签补偿协议,被某街道办自行强制拆除。经京平律师代理,法院认定街道办强拆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娄先生后续主张行政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刁文静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案件
审理机关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娄先生
被告
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从“拆迁启动”到“强拆被确认违法”
2017年:济南市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娄先生的房屋在改造范围内,但未与街道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4年3月:
25日:街道办向娄先生送达《限期签约通知书》;
26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补偿款领取通知》并送达;
27日:街道办作出《协助搬家告知书》并送达;
29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娄先生的房屋。
2024年10月15日:娄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娄先生)
自身房屋位于某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居住和经营,权益合法;
街道办2024年3月29日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街道办)
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多数村民支持,娄先生因诉求过高未签补偿协议;
强拆前已履行《限期签约通知》《补偿款领取通知》《协助搬家告知书》等程序,且已清点确认地上物、装修情况;
主张强拆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原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被告平安街道办为推进项目自行实施强拆,缺乏法定依据——行政机关无权直接自行强拆合法房屋,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行为。
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被告是否作出拆迁补偿决定,不影响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判定;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即便履行了通知、告知等前置程序,仍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法。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告拒绝交付房屋或者拒绝搬迁,被告为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自行进行拆除,无法律依据。被告是否作出有关拆迁补偿的决定,不影响被告实施强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告未按程序实施强制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9日针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强拆无法律依据的精准论证:律师紧扣“行政机关强拆需有法定程序”的法律规定,指出街道办自行强拆无法律依据;
程序违法的核心锁定:律师明确街道办即便履行了“通知、告知”程序,仍未通过法定的“申请法院强拆”流程,属于程序违法;
合法权益的证据支撑: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房屋拆前拆后照片等证据,夯实房屋权益的合法性基础。
诉讼请求的清晰聚焦:律师协助当事人将诉求锁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直击行政行为的核心违法点;
证据与法律的有效结合:律师将房屋合法权属证据与“强拆需法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结合,有力论证街道办行为的违法性,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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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1、行政强拆需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合法房屋,必须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拆属于违法;
2、“通知、告知”不等于合法强拆:即便行政机关履行了通知、告知义务,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行为,仍属于程序违法;
3、确认违法是索赔的前提: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装修、经营损失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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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宋金玉
宋金玉律师: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17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擅长领域: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
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长达十六年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过程中,宋金玉律师代理全国各省市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外,宋金玉律师也一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处理各种复杂的征地拆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京平律师:刁文静
刁文静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学位,自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案件的办理。法学理论知识功底扎实,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严谨。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能力服务于委托人,并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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