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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逞一时之快,违法必究追悔晚矣。近日,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快速出击,连续查处两起醉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违法行为人张某、赵某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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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内,违法行为人张某酒后前往其妹妹家中,不仅用力砸踹房门,更对其妹妹拳脚相向。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将情绪激动的张某控制,经调查取证,张某对其醉酒后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辖区李先生报警称,邻居赵某醉酒后无故拍打自己的车辆。李先生上前制止时,赵某借着酒劲一把掐住李先生的脖子,扬言要对其动手。民警果断处置,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赵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查,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记者:大理市警方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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