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阻剂(光刻胶)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文件需覆盖基础贸易文件、危险品专项文件、包装合规文件、特殊管制文件四大类,缺一不可,具体清单及要求如下:
基础贸易必备文件
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发票需明确标注光阻剂的品名(中英文对照)、型号、成分含量、单价、总价、包装规格(如桶装 / 瓶装);装箱单需列明每箱货物的净重、毛重、件数,且与提单信息一致。
海运 / 空运提单:提单收货人、通知人需与报关单一致,若为电放提单需提供电放保函。
原产地证书:若出口国与中国有自贸协定(如东盟、韩国等),可凭官方原产地证申请协定关税税率;证书需包含货物成分、生产标准等关键信息,且签章规范。

危险品专项核心文件
中文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按照 GB 16483-2008 标准编制,包含 16 项完整内容,重点标注危险类别(如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UN 编号、闪点、爆炸极限、急救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需由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纯英文 MSDS 无效。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需加盖进口企业公章,声明进口光阻剂的成分、危险特性、包装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如 GB 30000 系列)。
抑制剂 / 稳定剂说明:若光阻剂为防止聚合、分解而添加了抑制剂(如对苯二酚)或稳定剂,需提供添加物的名称、含量及添加目的说明;未添加的需出具无添加声明。
包装与标签合规文件
UN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光阻剂的包装需符合危险品运输包装要求(如 UN 钢桶、UN 塑料桶),需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单,证明包装强度、密封性达标。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样本:标签需提前粘贴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内容需与中文 MSDS 一致,包含品名、危险特性说明、防范说明、生产厂家信息、应急电话等;需提供标签样本复印件备案。
特殊管制文件(按需提供)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若光阻剂含γ- 丁内酯、光刻胶用高纯度树脂等敏感成分,或属于半导体制造用高端光刻胶,需向商务部申请该许可证,否则无法报关。
代理报关委托书:若委托报关公司操作,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及责任。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若货物采用木质包装,需提供 IPPC 熏蒸标识及对应的熏蒸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已做除害处理。
关键注意事项
所有文件的品名、型号、成分含量需完全一致,尤其是 MSDS 与发票、装箱单的成分描述,若存在差异会直接导致海关退单。
危险品文件需在货物到港前准备齐全,海运光阻剂还需提前向海事局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否则船舶无法靠港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