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深化商标协同保护,根据《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甘市监发〔2024〕35 号),经商标权利人申请,各级各部门审核推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二批)》,现予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重点商标的保护和支持,更好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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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二批)

截至目前,全省共发布两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累计纳入80件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的商标。《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建立,是我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创新,旨在系统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保护本土知名品牌:有效遏制省内知名企业商标被侵权和抢注行为,降低维权成本;

守护老字号传承:防止老字号企业商标被恶意宣告无效,保障传统品牌延续发展;

填补保护空白:为重点产业和新技术新业态经营主体提供精准保护,消除商标保护"真空";

规范地理标志使用:促进地理标志商标规范使用,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升全省商标品牌的信誉和形象,更为省域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背景延伸: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一批发布于2024年11月,共有41件知名商标被纳入。此次第二批名录的发布,标志着我省商标品牌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为本土企业创新发展构筑了更加坚实的知识产权屏障。

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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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一批)
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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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一批)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方法

(一)申报条件:

  1.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
  2. 中华老字号和甘肃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陇字号"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企业等所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3. 本省注册时间超过30年,且持续使用的商标;
  4. 本省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 遭遇侵权假冒和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本省商标;
  6. 符合省内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7. 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二)申报方式:

  1.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单位推荐纳入的,应当出具推荐函;
  2.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的,需经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出具请示。

(三)申报要求:

  1. 经推荐形式纳入的,由推荐单位将上述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经申请形式纳入的,商标专用权人向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上述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经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提交。
  2.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纸质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 推荐的重点商标实际使用图片须清晰可见商标图样(图片需JPG格式,200K以上)。

温馨提示:甘肃省商标协会可提供申报咨询、材料指导等专业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完成申报工作。如有需要,请联系协会秘书处。

纳入名录的商标享有以下协同保护

1、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积极予以业务指导,并适当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执法行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将加强对涉及保护名录内容的审查,避免他人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5、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对于擅自使用相关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7、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兰州海关和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保护协作,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同时,依法做好对未列入名录商标的保护工作。

8、省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商标权利人诉求表达体系。依法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9、省公安厅应当将侵犯保护名录中商标的犯罪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打击重点范围,服务和指导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

10、兰州海关应当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1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视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商标海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