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进入看守所一小时后猝死,检察官拨开迷雾终见真相,1994年上海疑犯猝死案始末

一个抢劫嫌疑犯被押到看守所仅一个小时突然死了,这是闻所未闻的。

这其中有何到底有何隐情?

检察官们经艰苦侦查,终于解开这个“人犯猝死之谜”。

事情发生在1994年的上海,死者名叫何勇,1971年5月24日生,安徽省肥西县董岗乡慈山村人。据有关方面称,何勇因涉嫌参与抢劫,于5月2日上午10时被上海警方抓获,由民警郭某审讯后在当晚送看守所关押。

7时许办完手续,何勇被送入监房。

8时30分,看守人员发现何勇昏迷,即送医院抢救,8时45分,何勇即气绝身亡。

一个收审对象被送入监房仅一个多小时就突然死去,这在整个上海的看守所都是闻所未闻的“事件”。

何勇死于何因?是在监房里被狱霸残酷殴打致死,还是其体内某种隐疾猝死?抑或其在审讯中遭受刑讯逼供?

此事迅速上报,所在辖区检察院迅速责成法纪科迅速立案调查,两位检察官受命后开始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收审对象何勇是在监房里猝死的,他被送入监房时的身体状况如何?

检察官决定从此着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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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他们找了看守所管理员施某。

据施某讲,何勇和汪昌玉是在5月2日下午6时30分由民警诸某等6、7个民警送来的,当时一共送来5名收审对象。

看守所照例对几人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何勇的右腹部有5、6公分左右的红印子,腹中部有红紫痕迹,腹中部的红紫印有10公分直径左右。

施某问何勇腹部的红紫是怎么回事?何勇讲是被人打的。说话时眼睛还向送他们来的两个民警看看,意思说就是派出所的人打的。

施某还说,人进来时绝对没精神,连叫他脱衣服他好象也听不懂,还是拉拉他衣服,他才知道是叫他脱衣服。

检察官又问施某何勇进监房后以及被送医院,监房内有什么异常吗?

施某说何勇被送医院后,他马上问302监房的人怎么回事。117号人犯和029号人犯报告说,他俩为洗澡之事同何勇发生过争吵并相互打过两次,时间在8点左右,吵过不一会就发现何勇不行了。

经向看守所另外两位当日值班的民警调查,证实入监房前检查何勇身体时发现其腹部有伤。

何勇和其他几个收审对象当时都说是被派出所民警打的。

检察官从看守所5月2日15时至22时的值班记录中查到有关何勇的记载:

“302监——564何勇(有伤),18:30由派出所送302监——564何勇腹部两侧有红痕。晚20:20分,302--564何勇昏迷,报所方急送医院。零点30分,301-563汪昌玉因伤送医院:”

值班记录中为何会有“汪昌玉因伤送医院”之记载?

调查后得知,何勇抢救无效死亡后,看守所负责人马上向辖区公安分局领导作了报告,该领导立即赶到看守所了解情况,所长当时提出看看汪昌玉的身体状况,不要再出什么事情。

汪昌玉就向看守人员诉说被派出所民警打得吃不消,想呕吐的情况。

为防不测,看守所派员赶紧送汪昌玉到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一个判断在检察官的脑海里愈来愈清晰:何勇极有可能被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致死。

然而,判断毕竟是判断,结论尚需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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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检察官向院领导提出了委托上海医科大学法医作何勇尸表损伤的鉴定请示报告。

1994年5月10日下午1时,由主检法医师董申申、法医学博士沈忆文、法医学教授张其英、副主任法医师董仲龄组成的鉴定小组对何勇的尸体进行了剖解。

解剖诊断,死者全身皮肤多发性挫伤,腹腔、盆腔积血约2000毫升,肠系膜广泛性弥漫性片块状出血......

根据尸体解剖结果,鉴定人认为:死者全身皮肤挫伤和皮下出血虽多,但以腹部脐周最为严重,其死因系腹部受一定外力多次作用,致胃、腹等器官不断振动,肠系膜部位的小血管受牵拉震荡而发生破裂性出血,腹、盆腔内出现大量积血,导致外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5月30日,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得出结论:“死者何勇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全身皮肤多处挫伤及皮下出血,可由圆形柱状的钝器多次戳击和打击所形成。”

这个鉴定结论使看守所的负责人如释重负,何勇之死与看守所无关!

虽然何勇被同监人犯殴打过,但人犯的拳头不是致他死的原因。

鉴定结论,也为检察官侦破此案指明了方向。

检察官很自然地想到了那种“圆形柱状的钝器”就是电警棍。

显然,目标已经十分明确,派出所民警郭某是本案的重点对象。

但是,由于案件发生在公安派出所内部,郭某又是违反法律规定单独一人审讯何勇,缺乏直接的证据,要定案十分困难。

本着对死者负责,对嫌疑犯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检察官几经推敲,决定不厌其烦地从外围调查取证。

两人马不停蹄,从何勇被收审的前后经过着手调查,搜集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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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及其同乡缘何被派出所收审的呢?检察官查清了来龙去脉:

长得人高马大的何勇怀着“想挣钱,跑上海”的憧憬,与他的姐姐一起从肥西来到上海,借宿在龙华乡。

身无一技之长的何勇谋不到工作,只得与一伙安徽老乡从事贩卖农副产品,挣点蝇头小利。

何勇有个老乡姓马,1987年就来上海在高安路市场做鳝丝生意,做了几年生意腰包鼓了起来,从1993年9月又兼做鸡蛋和蛤蟆的批发了。

他从江苏启东陈某那里批来蛤蟆和鸡蛋,再转手批给安徽老乡。

后来,马某“暗渡陈仓”,将蛤蟆全部转给叫“三毛”的上海个体户,引起何勇等人的强烈不满。

5月2日凌晨4时光景,马某夫妻踏着黄鱼车准

备到高安路摆摊,在龙华路宛平路口与老乡们相遇。

一伙贩蛤蟆的老乡直言不讳的说:“如果今天拿不到蛤蟆,就要抢!”

早晨5时左右,江苏东台的运货车驶来,何勇等10多个安徽老乡一拥而上,逼迫驾驶员将货车开到姚塘二队。

驾驶员不从,善于见风使舵的马某叫驾驶员遵从。

车到姚塘二队,车上有79袋蛤蟆,何勇、汪昌玉、伍发勇等10多个安徽老乡每人分两袋,都秤了份量,随后把货主带到汪昌玉家,由汪昌玉与货主谈价钱。

等到“三毛”来取货,蛤蟆已被安徽老乡瓜分完毕。

“三毛”就出了个馊主意,当天上午8时许到派出所谎报“军情”称:安徽人纠伙结帮拦路抢劫了一卡车鸡蛋。

其实,这批安徽人一只鸡蛋都未拿。

于是,派出所将此当成抢劫大案,迅速出动干警,叫马某指认,在姚塘二队抓了何勇、汪昌玉等5人。

这天,郭某休息,正准备陪妻儿一起逛公园。

一接到所长的通知,得知有个重大抢劫案,已有5名对象抓获,顾不及吃午饭,立即骑车赶来,把何勇带到底楼一间户籍警办公室开始了审讯……。

时年34岁的郭某,初中毕业后赴奉贤炼原农场务农,1983年调到市公交公司汽车二场当售票员,两年后穿上了警服。

在公安战线战斗了10载春秋的郭某,自然积累了不少办案的经验,也富有反侦讯的办法,尤其是在获悉何勇死讯之后,早有了充分心理准备。

当检察官第一次传讯他时,郭某闪烁其词,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矢口否认。

检察官明白,要使郭某这样的对象知罪服法,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排他法,即出示大量相互衔接的间接证据,排除他人致害因素,使郭某既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左推右卸。

法医鉴定的结论十分明确,何勇系外伤性失血休克导致死亡的,造成这种情况不外于三种因素:第一种,何勇在案发前与他人殴斗受伤。

检察官找到了死者的姐姐及姐夫,了解到何勇平时身体健康,没生过什么病。

这与法医的鉴定“营养好,发育佳”完全一致。

又顺着5月2日何勇被收审前的活动,调查了和何勇一起参与抢劫的十多个同伙,证实死者身前未曾与人斗殴,也不曾受过殴打,从而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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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何勇在监房里被“牢头狱霸”毒打致死。

检察官逐一传讯了与死者曾同监的人犯,在押人犯王景强证实:“那天晚上8点过一点,管教送进一个新人犯,番号564,一进监房我就发现他发呆,站不稳……他脱了衣服准备洗澡,这时我看到他胸部腹部和后背部有红的伤痕状,腰部也有,很明显的。后来他同029号一起洗冷水澡,洗完澡时不知怎么029号人犯打了他5、6拳,打在他胸腹部,117号人犯也走了过去打了他4、5拳,也打在他胸腹部。”

117号人犯杨培俊供认:“564脱衣洗澡时,我们看见他身上有伤,特别是腹部一带紫的,红的,029号就问他身上怎么会有伤的,他回答是派出所的人打的。在564洗好澡过来坐在我旁边时,我见他没洗干净,有些肥皂水没洗掉,而且身上有臭味,我就对他说再去冲冲,他不愿意,我就对他说大家都是老乡,晚上都睡在一起的,他就骂我,并说洗不洗管你什么事。这样我就上去推了他几下,份量也不重,因为我们毕竟是老乡,而且看他样子也比较可怜。除了029与我打过,其他人没打过564”。

人犯戚坚勇提供的证词也承认“用手拍了564号人犯五六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副处长、主检法医师董申申指出:“从何勇尸表检查上可以看到,手臂、下肢和腹部有很多圆柱形的戳击点。这些戳击点应该是圆形的柱状的质地较硬的钝器戳击形成。根据尸表检查和卷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电警棍可以形成,拳击和脚踢是不能形成如此圆柱形的戳击点,从尸体解剖的情况看,死者未见到大血管破裂,也未见到重要脏器的破裂出血引起的急性大出血症状和迹象。从案卷中看死者于94年5月2日晚7时左右进监房,到9时死亡,入监仅两小时左右。如果说进监房的拳击是引起何勇主要死亡原因的话,应当表现出是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而本案表现出是毛细血管和小血管的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因此,进监房受到的拳击,从解剖上看是何勇死亡的直接原因可能性不大。”

毫无疑问,专家权威的判断,排斥了第二种因素。

那么,何勇的死因只能是刑讯逼供,这是唯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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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郭某一再狡辩、抵赖,然而,检察官踏破铁鞋先后寻访45名证人、获取的厚达252页的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

看守所民警证实,死者入所体检时指控派出所民警动手打他;

同监房众多人犯证实,死者生前几次言明胸腹部的伤痕是派出所民警所致;

因同案被收审的汪某证实,在派出所受审时,“听见有人有一阵阵被打时的叫喊声!这种叫喊声象是人被用电警棍打时发出的急叫声”;

因同案被收审的伍某证实:何勇被送进他隔壁的“铁笼子”里,“曾听见何勇自言自语地讲:我被他们用电警棍捣得厉害啊!”

派出所所长、副所长证实:自始至终是郭某一个人审讯何勇,旁人均未介入;

派出所的几位民警证实:郭某审讯何勇时要了电警棍;并且证实这根电警棍先放在桌上,后又置于地上,显然已经动用过……

谎言编织的盾牌毕竟抵挡不住法律之剑的锋芒,郭某进退维谷,坐立不安了!

最终,在各方的压力下,郭某坦白交代了自己动用警械刑讯逼供何勇的经过。

鉴于郭某身为公安民警,在审讯对象何勇时非法使用警棍逼供,造成何勇身体出现多处外伤,进监房仅一个多小时即死亡,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并提交法院审判。

同时,检察院又主动协助区公安分局妥善处理了死者何勇的后事。

何勇的父亲虽为失去爱子而悲痛不已,但念念不忘感激检察官秉公执法、申张正义的精神。

疑案终于大白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