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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光照亮隐形渗透,中国亟需《外国代理人登记法》
近期舆论空间中悄然弥漫着一种难以忽视的焦灼情绪。当海外某些势力对纯粹致力于汉语教学与文化交流的孔子学院持续施压,甚至罗织罪名、肆意污名化时,国内公众内心逐渐升腾起强烈的认知反差。
这种集体性的情绪波动并非无端臆测,而是根植于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面对那些在国际话语体系中操弄叙事、影响我国舆论走向的力量,我们似乎表现出过度的克制与包容。
这绝非主张切断正常的跨国人文往来,恰恰相反,正是为了廓清何为健康、平等的文化互动边界。近来社会各界频繁呼吁制定《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其背后深层动因在于,公众已日益警觉到一种游走于规则边缘的“模糊操作”正在潜行扩散。
在这片监管尚存盲区的灰色领域中,一些人物异常活跃。他们日常身份光鲜亮丽,或是知名学府中备受推崇的学者,或是社交媒体上拥有庞大追随者的意见领袖,抑或是以关怀社会为标签的“公益先锋”和“人权倡导者”。
倘若仅从表面观察,人们看到的只是他们为所谓“正义事业”奔走呼号的身影。可一旦揭开帷幕,便会发现一条隐秘的资金管道正持续不断地输送来自境外的财政支持。
这些由境外非政府组织(NGO)或外国基金会主导的机构,运作方式极为精巧且具备高度隐蔽性。他们无需携带武器或窃取机密文件,仅凭语言工具便可完成影响力投送。
通过提供研究资助、颁发国际奖项以及授予各类名誉头衔,无形中的协议已然达成。交易内容明确:在特定议题或关键时刻,必须按照预设议程发表言论。
他们在日积月累中向公众灌输特定意识形态,将利益驱动包装成独立思考。这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为模式,因披上了学术自由与公益慈善的外衣,极具欺骗性和误导性。
一旦受众无法识别其言论背后的出资方,便极易将其观点误判为客观公正的真知灼见,进而在不知不觉中被引导至预设的认知轨道。此类侵蚀民族文化根基的软性干预,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公开对抗。
然而,每当有人提出应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规范时,总有自诩“理性中立”的声音跳出来指责此举是缺乏自信的表现,甚至扣上“封闭排外”的帽子。
既然谈及开放与自信,不妨将视线转向那个最热衷标榜“民主自由”的国家——美国,审视这座所谓“西方灯塔”如何应对同类问题,并展现出怎样强硬的治理姿态。
若不查阅历史档案,许多人或许并不了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阴云笼罩前夕的1938年,美国便已率先推出该领域的核心法律武器——《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
美国在防范外部思想渗透方面,堪称开山鼻祖。他们不仅毫无心理负担,反而建立起一套令人望而生畏的制度防线。
这套法规的严格程度,足以令那些高呼“言论绝对自由”的人瞠目结舌。其立法逻辑简洁有力:你愿意代表外国政府或政治团体开展活动?可以接受。你希望获取报酬?也允许。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常为十天之内,向司法部如实申报并完成注册。
这项申报绝非形式主义走过场,而是要求彻底透明化,近乎“裸身示众”。你的个人身份信息、委托方的真实背景、双方合作的具体性质,都必须完整披露。
尤为关键的是,资金来源金额、用途明细及其流向,均需详尽列明,并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全民监督与质询。
更进一步的威慑措施体现在“身份标识强制公示”机制上。在美国现行制度下,任何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个体或组织,若进行宣传资料分发、撰写评论文章或参与公共演讲,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内容由外国代理人发布”。
这就如同为每位发言者配备一张强制佩戴的身份铭牌,究竟是秉持独立立场的研究者,还是依令行事的利益代言人,公众一眼即可辨识。
对于任何试图隐瞒身份、逃避登记义务的行为,美国法律毫不留情,一经查实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监禁惩罚。
除这一基础性法案外,美国还构建了多层次的法律防护网,《反外国宣传与虚假信息法》《高等教育信息披露法》,以及针对驻美外国媒体实施更严管控的《外国使团法》,共同形成环环相扣的治理体系。
这就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彼岸一边挥舞“自由”大旗对他国指手画脚,一边却在本国境内筑起严密的制度堤坝。在涉及自身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上,美国人从不犹豫,也不会被“阻碍交流”之类的说辞所动摇。
反观当前我国所处环境,是否显得过于宽容乃至反应迟缓?
事实上,在捍卫国家安全与主权面前,不存在双重标准的操作空间。那些藏匿于暗处的秘密交易,最惧怕的就是置于阳光之下。
推动出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不是要走向封闭,更非禁止接受境外资助。我们始终欢迎真诚坦率的学术合作,尊重多元视角的思想交锋。
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一个不可动摇的前提之上——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也正是“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这一法治理念的本质体现。
这种透明化管理将重塑舆论生态格局。设想一下,当某位专家再次站上讲台,准备就中国社会问题侃侃而谈、指点江山之前,他首先需要声明:“本人系某外国基金组织代理人,已接收其提供的五十万美元项目经费。”
一旦这层原本遮掩严密的窗户纸被彻底捅破,一旦那张隐藏已久的面纱被摘下,这位专家后续言论的可信度几何,是否仍具权威性,民众心中自会形成清晰判断。
如果你从事的是正大光明的科研工作,如果你心中没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那么仅仅履行一项登记义务,公开一份本应清晰的资金账目,又有何可畏惧的呢?
唯有那些手握境外“经费饭碗”,心怀颠覆意图之人,才会对这样一部旨在提升透明度的法律感到由衷恐慌。
在这场无声的意识形态较量中,我们既要善于借鉴他国经验,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更要敢于运用相同规则实现反制,践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既然对方能将纯粹的语言文化传播歪曲为渗透行为加以打压,我们又怎能容忍有人在我国土地上拿着别国资金,反过来攻击我们的制度根基?
这种长期不对等的容忍已经足够长久。这块至关重要的法律拼图,是时候补全了。当法治之光普照大地,一切潜藏于阴影中的魑魅魍魉必将无所遁形,原形毕露。尽快制定并实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不仅是筑牢国家安全防线的必要举措,更是对公众知情权最根本的尊重与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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