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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给群众提供更加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更加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提升就医体验,根据区域医疗发展规划,12月18日起,位于人民南路35号的大理州人民医院(云南省滇西中心医院)院区门诊部将整体搬迁至人民南路22号主院区(原院区对面)。现将搬迁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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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时间

12月18日—19日

搬迁期间不停诊

二、搬迁期间就诊安排

以下门诊18—19日在老院区就诊,20日起在新院区就诊:

所有内科门诊、所有外科门诊、儿科门(急)诊、皮肤性病科门诊、耳鼻喉门诊、特需门诊、心理门诊、内分泌科门诊、疼痛门诊、消化内镜门诊、美容医学门诊以及门诊采血;产科门诊(21日新院区就诊)、妇科门诊(22日新院区就诊)。

以下门诊将逐步搬迁,现暂时在老院区原址就诊:

眼科门诊、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门诊、口腔颌面外科门诊、口腔科门诊、中医科门诊、烧伤整形科门诊、康复医学科门诊、感染科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 。(后续通过微信小程序预约挂号的患者,就诊地址请注意查看预约信息)

提示:中西药房、检查检验、医技科室将逐步搬迁,搬迁过渡期间新老院区均安排有志愿者引导,如有需要帮助,可咨询身边志愿者、医护人员。门诊部电话:0872-2127133。

三、新院区地址

大理市下关人民南路22号(老院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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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民医院

2025年12月18日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服务号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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