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71期】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东华,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三江口瑶族镇三江口村四方排组。身份证号码:43102619831114****。
执行案号:(2016)湘1026执162号
执行依据:(2015)郴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1046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执行人:范欢,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长安村广播楼组。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0101****。
执行案号:(2019)湘1026执793号
执行依据:(2019)湘1026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40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执行人:唐海波,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排子头唐家组。身份证号码:43102619830101****。
执行案号:(2015)汝执字第311号
执行依据:(2011)汝民重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8543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被执行人: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6395340****。
执行案号:(2020)湘1026执712号
执行依据:(2018)湘10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2278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止
悬赏条件及金额:
1、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其中被执行人范欢为悬赏个人下落线索以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位举报人;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线索提供电话:0735-8234972(工作日上班时间)
需要注意:举报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汝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供 稿」欧阳煌
「编 辑」谭 娟
「审 核」詹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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