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栋律师
前言
证券执法中的程序正义,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市场监管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基石。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痼疾,始终是监管打击的重点。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证券犯罪辩护的律师,我在实践中注意到一个突出问题: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在后续刑事程序中往往被直接采纳,这与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存在显著张力。
行政处罚遵循“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定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要求。若将行政认定简单平移至刑事程序,实质上降低了入罪门槛,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案(2018) 的里程碑意义尤为凸显。北京市高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罕见地打破了监管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不败金身”。该判决深入剖析了内幕交易认定的五个核心维度,尤其强调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本案中,证监会认定关键知情人却未对其本人进行调查,导致基础事实存疑,最终使内幕交易推定难以成立。
本文从刑事律师视角重审此案,探讨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在证券执法中的适用,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共同促进证券执法的规范与公正。
一、三起典型案例揭示的程序正义问题
在中国证券监管史上,三起标志性案件清晰地展现了程序正义的发展轨迹。
苏某诉中国证监会案(2018年):
此案揭示了内幕交易调查中全面取证的重要性。此案中,证监会认定殷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未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仅凭间接证据就作出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案(2000年):
这是早期挑战证监会程序的里程碑案件。证监会未将关键的、对其不利的调查报告中主要内容告知海南凯立,也未给予其申辩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便依据该报告作出认定。法院判决认定该程序违法,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案(2017年):
这起案件则凸显了执法程序中细微程序规范的重要性。调查人员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存在诱导,这些程序瑕疵使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证券犯罪从严打击下的程序正义不可偏废
在当前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大背景下,苏某案二审判决提醒我们,程序正义是证券执法的生命线。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这一要求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即内容上既要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范围上既要向涉嫌违法的相对人调查,也要向了解案件事实的直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调查。在苏某案中,证监会认定殷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未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仅凭间接证据就作出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遵循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将调查来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当事方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比对。证监会在本案中未能将殷某本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证据链存在断裂。
三是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公正。即调查收集证据不存在偏私或武断,不仅要做到调查手段和程序合法,还应当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面客观调查。证监会以“涉密”为由未充分保障苏某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权利,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从海南凯立案到苏某案,司法审查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苏某案中,法院明确表示,在是否对关键证人进行调查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不存在裁量的空间。即使寻找证人存在困难,行政机关也不能因此免除法定调查义务。
三、行刑衔接:证券违法案件中的关键防线
苏某案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行政程序中的瑕疵可能直接影响后续刑事追责。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行政调查阶段就应当积极介入,筑牢第一道防线。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标准差异
行政处罚采取“明显优势”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责任中的优势证明标准,但低于刑事责任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必须经过刑事程序的严格审查。
行政执法阶段的证据固定,往往成为后续刑事追诉的基础。苏某案中,证监会未能对关键证人殷某进行调查取证,这一行政程序中的疏漏,直接导致内幕交易推定的基础事实不清。如果该案进入刑事程序,这一证据缺陷也将成为刑事辩护的有力突破口。
(二)刑事回转案件的证据衔接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证券期货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证据转化等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在行刑衔接环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坚守事实与证据的辩护原则
在证券违法案件中,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往往感到势单力薄。但苏某案表明,在事实和证据确有很大问题的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据理力争。
(一)挑战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
内幕交易案件往往依赖推定规则来认定违法事实。但推定的适用有严格条件限制:一是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确凿证明;二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必须达到“高度吻合”标准;三是当事人是否有合理解释。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挑战内幕交易推定:
一是基础事实是否成立。本案中,法院指出证监会认定殷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证据不足,导致推定的基础事实不清。辩护策略应当首先瞄准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牢固。
二是是否达到“高度吻合”标准。行政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内幕交易推定要求达到“高度吻合”标准,而非“较为吻合”。实践中,行政机关有时会降低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应当警惕这一倾向。
三是当事人是否有合理解释。当事人提供的合理解释不需要完全排除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程度即可。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提供合理的经济分析、投资决策过程等证据,打破推定的逻辑链条。
(二)质疑违法所得计算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苏某案中,法院还对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提出了重要观点:即使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为内部参考性文件,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且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而言也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标准。
辩护律师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有重要发挥空间:
一是挑战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差异,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数学逻辑。
二是质疑计算基础的可靠性。违法所得计算依赖的交易数据、价格数据等基础数据必须真实、完整,辩护律师应当核对原始数据,挑战数据漏洞。
三是提出更公平合理的计算方法。在官方计算方法不公平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替代性计算方案,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五、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演进与展望
从海南凯立案(2000年)到厦门北大之路案(2017年),再到苏某案(2018年),法院对证券执法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这一演进体现了中国证券法治建设的进步。
(一)程序正义审查的三个方面
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是程序合法性审查的首要方面。在厦门北大之路案中,调查人员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这些细微程序瑕疵都成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而在苏某案中,未对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则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当事人知情权与辩护权的保障是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核心。海南凯立案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向当事人出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关键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苏某案进一步明确,即使是涉密证据,行政机关也应寻求适当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执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可预期性是新兴的审查领域。苏某案中,法院指出,行政处罚的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要求执法程序不仅要合法,还要透明、可预期。
(二)证券执法程序的未来展望
随着新《证券法》实施和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证券执法程序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科技与执法的融合是未来重要发展方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既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带来了新的程序正义问题。
跨境执法协作中的程序规范亟待明确。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程度加深,跨境执法协作日益频繁,不同法域间的程序规则差异需要协调。
执法标准的精细化是持续发展方向。苏某案确立的“高度吻合”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为市场提供明确预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也需要更多具体规则。
结语:程序正义的价值重估
从海南凯立案到苏某案,中国证券法治建设已走过二十余年历程。程序正义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重估和强化。 三起案件共同见证了司法审查对证券执法程序的逐步严格化,也反映了市场对程序正义的日益重视。
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深知程序正义是守护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证券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苏某案提醒我们,越是强调从严监管,越要重视程序正义和证据规则。
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关乎市场主体的发展前途,也关乎法治信仰的养成。律师的坚守、法院的独立判断、执法机关的谦抑,共同构筑了证券法治的坚固堡垒。
在证券违法的辩护中,我们既要尊重监管机构的专业判断,也要坚守法律人的职业操守,用专业和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证券执法更加规范、透明、公正。这或许正是苏某案及其他标志性案件留给我们的最宝贵启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