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泉阳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

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泉阳泉、姜长龙、王尽晖、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指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