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79号公告,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进行调整,将部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根据公告附件,此次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铁产品共268个海关商品编号,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全产业链条。原料及初级产品(1-25号)包括:非合金生铁(按磷含量分为两类)、直接从铁矿还原的铁产品、海绵铁产品、再生钢铁原料、铸铁废碎料、不锈钢废碎料、合金钢废碎料、钢铁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锭等。钢坯(26-32号)主要包括:矩形截面钢坯、连铸板坯、车轮用连铸圆坯、含碳量不小于0.25%的钢坯等,这类产品的纳入反映了政策对钢坯出口激增的关注。
管理核心并非总量限制,而是通过268个海关商品编号的差异化纳入,破解“量增价跌”困局与贸易摩擦压力,引导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提升。
短期来看,低附加值产品企业或面临出口转内销、库存清理的阶段性调整;中长期将推动三大结构性变革: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出口受限,高端绿钢占比逐步提升,2030年高端板材出口占比有望达45%;市场布局向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拓展,降低传统市场依赖;行业竞争格局重塑,大型企业优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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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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