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奚伟 通讯员:刘骙冯晨 王郁蒙)
2025年12月17日深夜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九中队在工业二路随州街开展夜间酒驾整治工作,一辆白色轿车在临近检查区时突然靠边急停。驾驶员推开驾驶室门企图逃离现场,被周边民警迅速合围控制。"我还以为遇到擂肥的了!"面对执法记录仪,裴某辩解称遭遇抢劫,经民警严正警告后其最终坦白:"晚上聚餐时喝了一点酒,自认为人比较清醒深夜也不会有交警查酒驾,就报侥幸心理载着三个朋友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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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当场指出“其饮酒驾车可能造成的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并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数值为4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裴某曾于2021年9月因饮酒驾驶被咸宁警方处罚过,本次构成二次酒驾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规定,裴某将面临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处行政拘留的严厉法律惩罚,同乘人员由交警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安排车辆安全转运离场。
交警提醒,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特别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驾驶人的视野就会缩小,在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时,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较未饮酒时减慢2—3倍。如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要相应延长。如车速为120km/h,一秒钟车辆将行驶30多米,极易发生追尾等严重交通事故。广大驾驶员务必坚持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饮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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