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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馆受赠的名画,从国有馆藏到拍卖市场的惊世一跳,揭开文物管理领域深层次法律困境

收藏大家庞莱臣后人于1959年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仇英《江南春》,居然出现在北京拍卖市场,估价高达8800万元。若非捐赠人后代发起民事诉讼,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许拍卖早已成行。

此事一经披露,震惊了国人。但转头一想,故宫不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吗?这似乎成了文物界的明规则。

南京博物院在情况说明中称,该画作与另外四幅作品经两次专家鉴定为“伪作”,已于上世纪90年代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置”(参见新华社报道南京博物院藏仇英名作现身拍卖市场,最新追踪)。

然而,这种模糊的“处置”说法难以平息公众质疑,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文物鉴定的法律效力

此次事件的核心争议,首先聚焦于文物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南京博物院在声明中强调,争议画作曾于1961年和1964年分别经过两批专家鉴定,均被认定为“伪作”。然而,文物鉴定的主观性与法律效力之间存在天然张力。

鉴定本身具有时代局限性。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书画鉴定主要依赖专家的经验判断,而随着科技鉴定手段的进步和学术观点的更新,早期结论可能需要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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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博物馆对捐赠文物的鉴定结果是否能够单方面作为处置文物的合法依据,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文物保护法》对鉴定程序、标准和专家资质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博物馆在“真伪”判定上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认定为“仿作”或“伪作”,这些作品是否就等同于“无保存价值”?赵光辅《双马图》在2014年拍卖市场以230万元价格成交的事实,本身就是对这一论断的有力反驳。

文物处置程序之疑

南京博物院称其处置行为依据的是《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但对其是否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却语焉不详。

根据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入藏文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建立专库存放;由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复核审议;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事件中争议画作的流向轨迹显示,《江南春》图卷最终被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并于2001年以6800元价格售出。这一过程是否严格遵循了上述法定程序,南京博物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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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英《山水卷》以6800卖给私人

“处置”一词背后的透明度缺失问题更为严重。捐赠人庞叔令在2025年6月前往南博查验时,才发现五幅捐赠画作已从馆藏中“消失”。这种对捐赠人知情权的漠视,反映出博物馆在文物处置程序上的重大短板。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博物院称画作“调剂”时标注为《仿仇英山水卷》,而拍卖市场呈现的却是“仇英《江南春》图卷”。这种定名上的差异,是否涉及虚假描述或不当抬价,甚至是否构成诈骗,也需法律层面的审视。

民事法律关系的失衡与调整

从民事法律角度审视,文物捐赠本质上构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南京博物院代理律师张涵认为,“该批藏品所有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这种观点强调了物权转移的合法性,却忽略了赠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这一条款确立了博物馆对捐赠人的尊重义务,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当博物馆决定处置捐赠文物时,捐赠人及其后人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空白。比较法视角下,美国法律赋予捐赠者强制执行力,当受捐机构违反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和服务义务时,捐赠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人权益保障机制缺位问题在此次事件中凸显。庞氏后人不仅对文物处置毫不知情,在寻求真相的过程中还面临重重阻碍,最终不得不向法院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南京博物院提供画作详细流转材料。

这会寒掉多少捐赠人的心?

刑事法律风险的审视

此次事件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亦不容忽视。一方面,如果博物馆工作人员在文物处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涉及文物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及“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等。虽然涉事画作被认定为“伪作”,但若其实际具有较高历史艺术价值,相关处置行为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另一方面,如果文物从博物馆到拍卖市场的流通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或受贿罪。刑法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江苏省文旅厅已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处理此事,调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是否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区块链技术与文物管理透明化改革

此次事件暴露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文物档案管理的不透明。随着科技发展,区块链技术为文物管理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非常适合用于文物档案管理。

文博机构有必要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文物数字档案系统,将每件文物的来源、鉴定、修复、展览、处置等全生命周期信息上链存储。相关信息应向捐赠人全程开放,同时向社会公众适度开放,以便接受监督。

同时,应完善文物处置的法律程序细化。对于被认定为不够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处置程序,包括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公开论证处置必要性、优先原捐赠人回购权等。

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文物捐赠管理条例》,明确捐赠人与受赠机构的权利义务,建立捐赠人异议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受赠机构违反规定处置捐赠文物的,捐赠人及其继承人应有权提起诉讼。

随着江苏省文旅厅工作专班的调查深入,南京博物院名画外流事件的真相将逐渐浮出水面。此次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文物管理制度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文物捐赠文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只有当捐赠者信任博物馆会妥善保管其慷慨捐赠的文物,而不是任其悄然流入市场时,更多的珍贵文物才能得以进入国家收藏体系,成为全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

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档案记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让每一件文物的流转都有迹可循,使文物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事件重演。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