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永拓所在鸿达兴业、恒久科技、科林环保三家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一并作出行政处罚,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据悉,这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开出“禁止审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处罚。12月18日,永拓所发布公开声明,称其将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张力制图
首例“禁业”罚单
《处罚决定书》显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鸿达兴业(2020-2022年度)、恒久科技(2019-2021年度)、科林环保(2021年度)提供年报审计及其他鉴证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处罚决定书》指出,永拓所鸿达兴业项目组成员配合鸿达兴业造假、篡改合并报表。该项目组还要求鸿达兴业编造会议决议内容,并将其作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永拓所明知鸿达兴业存在重大问题、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其他鉴证报告,未客观、公正执业,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
此外,陈某鸿作为恒久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明知相关业务未完成也未交付,协助闽保信息(恒久科技子公司)虚构业务收入、虚增利润。
江苏证监局还指出,该局多次提示科林环保新增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错报风险。深交所在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报出前,针对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多次公开要求永拓所开展核查。在此情况下,永拓所仍未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结合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及深交所要求对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的重要事项开展核查。
江苏证监局决定责令永拓所改正,合计没收业务收入811.32万元,处以罚款5716.98万元,并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此外,共9名责任人员被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罚没1020万元。其中,项目合伙人陈某鸿被罚款400万元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永拓所首席合伙人吕某被罚款200万元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分别被处以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这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开出“禁止审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永拓所是一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该所综合评价排42名,收入单项排35名。
另据上市公司曾披露的信息,永拓所2024年收入总额为3.23亿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为1.31亿元。2024年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0家,主要分布在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
反省与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18日晚间,针对江苏证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公开声明,称对于上述处罚决定书,永拓所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开展立即改正。永拓所内部管理存在不足与缺陷,特别是在反舞弊、法制教育中存在重大缺陷,制度执行、质量控制及风险应对等环节未能有效筑牢防线,执业过程中未能及时识别和阻断项目组及个别人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审计意见未能公允反映实际情况。对此,永拓所向受此次事件影响的客户及合作伙伴深表歉意,深感惭愧、痛心,并将全面整改,杜绝此类违法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声明指出,在该处罚决定中,永拓所也是该项目负责人、永拓江西分所主任陈某某恶意违法犯罪受贿行为的受害者,永拓所其他人员绝无主观故意造假情节,也无任何非法收益。基于江苏证监局调查证据,陈某某涉嫌犯罪事实清楚,随着立案调查的深入开展,永拓所已于2024年9月对江西分所进行停业整顿,经永拓党委和纪委研究决定:2025年3月撤销陈某某分所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职务,7月对陈某某进行开除党籍、依法追责并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证监局调查卷宗里对陈某某的问询笔录多处证据证明,陈某某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审单位巨额资金,远超审计费用。事实形成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他本人受利益驱动而故意编造虚假商业合同,并伙同被审计单位调整分录,拖延时间,避重就轻汇报重大问题,未按约定补充审计依据及底稿,蒙骗永拓所质控复核,隐瞒、美化、伪造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及相关审计程序,最终骗取永拓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及鉴证意见。
在此期间,陈某某同时主导、策划、参与了多起案件,东亚股份是鸿达兴业、恒久科技系统性造假的关联案,也系陈某某个人组织、策划、参与的案件之一,陈某某使用了同样的手段和手法蒙骗永拓所质控复核,隐瞒、美化、伪造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及相关审计程序,最终骗取永拓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及鉴证意见。
声明指出,处罚决定中,认为陈某某策划、参与、协调鸿达兴业、闽保信息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未重视其个人违法犯罪,决定由永拓所单位承担后果。且采纳恒久科技2021年审项目负责人通过多种手段对恒久科技财务数据进行核实、调减大额利润等申辩意见调减处罚金额的同时,并未对永拓所调减处罚金额,同一处罚决定书中观点相悖。且江苏证监局也采纳了永拓所对鸿达兴业的部分申辩意见,足以证明永拓所质量管理体系是客观存在并实际发挥了相当的作用,而非“自上而下的全线失守”。同时也采纳了其中四人的部分申辩意见并调减个人处罚金额,但对永拓所的处罚并未从轻或减免。
鉴于以上事实,永拓所将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记者 李昕
文字编辑 褚念颖
版面编辑 褚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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