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临沧孟定镇某村,一张贴在墙上的告示意外引爆舆论。告示上赫然写着:“外省结婚交1500元,未婚同居每年500元,从结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罚款3000元……”乍看之下,这像是一份荒诞的价目表,实则是一纸所谓“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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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当地镇政府迅速将其撤下,但问题远未就此终结。这张薄薄的纸片,折射出部分偏远农村基层治理中法治意识薄弱、程序混乱与监督缺位的深层顽疾。

首先,这份村规民约的内容严重越界。将婚姻自由、私人生活等本属法律或道德范畴的事项纳入罚款范围,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直接侵犯了村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外省结婚需缴费”明显带有地域歧视色彩,公然违背《宪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原则;而对“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则是以“管理”之名行干预之实,混淆了自治规范与行政权力的边界。

尤为关键的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有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罚款。村小组擅自设定罚则,本质上是滥用“土政策”,将村规民约异化为侵害权益的工具。

其次,该告示的制定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审查。然而,据当地镇政府回应,此告示系“村小组自行决定”,既未履行民主程序,也未向政府报备。这意味着,它既不代表多数村民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合法效力。这种“闭门造车”式的规则制定,暴露出基层民主机制的空转和形式主义——村规民约沦为少数人意志的产物,而非集体共识的体现。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奇葩村规”的出现并非孤例,而是部分偏远地区治理转型困境的缩影。传统乡土社会依赖乡规民约、宗族权威和道德舆论维系秩序,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若仍沿用简单粗暴的“罚款式管理”,必然与公民权利和法治精神产生激烈冲突。

而乡镇政府作为最贴近基层的行政主体,本应承担起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审查与监督职责。遗憾的是,在此次事件中,监管明显滞后——直到舆论发酵才被动介入,反映出日常监督机制的失效。如果乡镇政府能切实履行“事前审核、事后备案”的责任,这类明显违法的内容本可在萌芽阶段就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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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杜绝类似乱象,不能止于“一撤了之”,而需系统性重构乡村治理生态。首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法治教育,让村干部和村民都清晰认识到: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更不能成为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权利的“土法令”。其次,必须严格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确保其经过充分民主讨论,并接受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唯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公正。

此外,还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与矛盾调解体系。当村民遇到婚恋、生育、邻里纠纷等问题时,若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及时、公平、有效的帮助,便无需依赖简单化的“以罚代管”。真正的乡村善治,不在于“不出事”,而在于建立尊重权利、遵循法治、回应需求的治理机制。

孟定镇这张被撤下的告示,或许只是冰山一角。但它敲响的警钟清晰而紧迫:在推进乡村振兴与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让规则真正成为权利的守护者,而非权力的遮羞布。唯有如此,乡村才能走向有温度、有秩序、有尊严的善治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