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孙瞳:

经查,你在恒银期货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的条件,通过网络直播开展期货行情分析,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介绍营业部交易咨询策略时承诺收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