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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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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对此,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体如下:

1.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中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法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

2.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实践技能课程应利用实操演示、动画、直播互动等多种形式,加强药学服务案例学习,强化执业药师的实训培养,提升培训实效性,全面提高培训质量。

另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术讲座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必须达2/3

在“学时认定与登记”方面,《办法》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1.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明确授课时数的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足1天(含1天)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参照前款折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2.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90学时。

4.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5.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6.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7.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8.参加省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至来年

《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执业药师有用人单位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另外,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未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办法》对于教育机构、监管部门还要求: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绝整改,或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不再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