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以“不副署”事件为由弹劾赖清德、卓荣泰;弹劾是追究违法/失职的准司法程序,赖案要闯国会三分之二与大法官三分之二两道高门槛,卓案由监察院启动、送惩戒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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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弹劾导火索:“不副署”事件
立法院三读通过《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行政院提覆议案被蓝白多数否决;行政院长卓荣泰12月15日宣布不予副署,为宪政首例 。蓝白认为赖清德配合拒公布、卓荣泰拒副署属违法失职,18日提案弹劾卓荣泰,19日启动赖清德弹劾程序 。
二、弹劾程序
赖案:立法院提案→全院审查→院会表决→声请宪法法庭→法庭判决(6个月内)。
卓案:监察院2人以上提议→9人以上审查决定→送惩戒法院;必要时先紧急处置或移送刑责;被弹劾人答辩后,提案委员10日内提意见供审理。
三、弹劾赖清德(层级):双重超高门槛
1. 立法院表决门槛:以现行113席立委为基数,需先经全体立委1/2以上(57席)提议,再经全体立委2/3以上(76席)同意,弹劾案方可成立并移送宪法法庭 。目前蓝白及无党籍立委共62席,未达76席同意门槛。
2. 宪法法庭审理门槛:弹劾案移送后,需经现有“大法官”总额2/3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不少于9人,判决才正式生效,生效后“总统”立即解职。当前仅8位大法官,未达法定审理人数门槛,案件大概率会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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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卓荣泰(行政院长/中央公务人员层级):监察院单一门槛
弹劾权归属于监察院,无需立法院直接表决,门槛相对较低。
需经2名以上监察委员提议,再经提案外9名以上监察委员审查同意,弹劾案即成立,随后移送惩戒法院,最终由惩戒法院判定是否作出免职、撤职等惩戒结果。立法院仅能将相关失职证据移送监察院,无直接发起弹劾权